编辑: qksr | 2019-07-18 |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行政处罚决定未向社会公开的;
9、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1、立案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