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9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支队于2019年4月16日对位于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2组的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页岩矿物料装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在密闭仓库内从事装料活动,运输车辆未经冲洗以防治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9年4月16日在你公司物料装卸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实施了在密闭仓库外从事装料活动、载货车辆未经冲洗以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 2.2019年4月18日对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冯公志经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壹份. 3.丰都县祥和物流有限公司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页岩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ZHC20081903250009). 证据
2、3证明你公司承揽了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页岩装卸、运输业务,且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已建设了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供你公司在履行装卸、运输合同义务时使用. 4.2019年4月2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同时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车辆、装载机为你公司管理并由你公司向其支付报酬. 5.丰都县祥和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63391196),证明你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6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支队依照《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障了你公司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收到我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支罚告〔2019〕6号)后,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是在本案调查阶段提出了口头陈述:一是2019年4月份才开始承揽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物料装卸、转运业务,对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不熟悉,对公司职工监督不够,此次违法行为非故意而为;
二是事发次日公司就召开了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强调环保工作,加强职工监督,对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纠正,防止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希望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 我支队复核认为: 你公司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了《页岩运输服务合同》,承揽该公司页岩装卸、运输工作,按法律规定,承揽人理应对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在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已建设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你公司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载货车辆未经冲洗带尘上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就已公布实施,最近一次修订版也于2018年10月公布生效,至于你公司是否清楚法律规定、是否督促职工落实环保要求概不影响我支队依法追究你公司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