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9 |
鉴于你公司在执法人员指出违法行为后,及时纠正,防止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符合《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我支队予以认可,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
(二)……;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我支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20000元(大写:贰万元)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丰都县建设银行转帐或现金缴纳: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31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