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27 |
一、指导原则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确保改造后质量可靠、使用安全;
在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前提下,采用通用型、标准型和高性价比的设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予以更换;
改造费用测算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二、改造内容、标准、费用
(一)供水分离.供水分离移交改造主要包括室(内)外管网、水表、一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泵房及设施的改造及新建.改造后的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抄表到户. 1.室(内)外管网.室(内)外管网材质使用达到供水企业标准,达不到相关材质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具体要求是:室内管网采用PPR管(政府采购中标产品),室外管网采用球墨铸铁管. 2.二次供水泵房土建及设备.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有独立的建筑维护结构.泵站的供水能力应与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满足水泵在任何工况下的高效运行.合理运用现有泵站供水能力,以建设改造区域泵站为主. 3.供水设施设备安装符合规范且质量较好,不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认定后直接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计量出户、抄表到户;
对达不到技术要求、年限较长、确实需要改造的设施,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4.供水分离移交中的消防管道应独立设置,并达到消防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的应一并纳入改造. 5.室内外管网改造涉及损坏居民室内装修和挖掘道路破坏路面的恢复,按相关规定补偿或恢复原状. 6.自备水井处理.自备水井源予以填封,新建泵站接入市政管网.
(二)供电分离.供电分离移交改造主要包括从电网供电起,至用户电能计量装置处止的所有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配电线路、环网单元、配电变压器、电缆通道、开闭所、配电室等设施的改造及新建.在保障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原有供配电设施(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除外),合理控制造价. 1.分离改造后的居民住宅,户均容量配置不低于4千瓦,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具备"全采集、全费控"的功能. 2.分离改造范围内的公建设施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一般公建设施30瓦/平方米-50瓦/平方米. 3.分离改造范围内的其他非居民用户,容量配置按现场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4.分离改造后的供配电设施,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规范以及大连供电公司的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大连供电公司接收单位竣工验收通过. 5.分离改造工程总体费用,由聘请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并出具造价审核报告.
(三)供热分离.供热分离改造主要包括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热力站改造、二次网改造、户内设施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和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 1.热力站按城市供热规划以就近撤并为原则.新入网的小区需新建一次网支线、热力站,可以利用原有热力站的小区,对热力站内达不到使用要求和不符合城市供热管网技术标准的换热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改造,达到标准. 2.二次网达不到技术和使用标准的,需进行更换或改造. 3.室内采暖设施及管道陈旧老化的,按分户供暖方式改造. 4.并入城市热网费用: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5.锅炉房拆除及改扩建.按照《大连市城市供热规划(2011-2020年)》要求,在2016年以前逐步完成10t/h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房拆除并网工作.供热分离工作应以"拆小并大"为主,清洁能源及煤粉炉建设为辅,依法依规就近撤并.对拟保留燃煤锅炉应实施污染治理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
(四)供气分离.供气分离移交改造主要包含气源供应站、燃气管网、阀井(阀室)、调压箱(柜)、计量设备及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的改造或更新(以天然气供气参数作为改造或更新的依据). 1.气源供应站.根据剥离改造后的用气负荷、用气压力、计量要求及上游供气气源技术的参数,对气源供应站进行生产工艺改造或更新. 2.燃气管网.根据燃气管网埋设年限、运行状况、锈蚀程度,结合供气工况及供气流程等,对燃气管网进行合理改造或重新敷设.燃气管网主要包含上游接气点气源管线、站区主支管网、市街主支管网及庭院管网. 3.阀井(阀室).根据总体用气工况,合理设置阀井(阀室),保证气源下载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切断.同时,最大程度上进行设计优化,减少阀井(阀室)数量,降低后期运营和维护费用. 4.调压箱(柜).调压箱主要用于民用的楼栋调压或商业用户的专用调压,原则上为双路供气,根据调压箱所带用户数量、用户性质、供气压力等因素确定调压箱供气参数并对其改造或更新. 调压柜主要用于民用的区域集中调压,原则上为双路供气并计量,应根据调压柜所带用户数量、供气压力、供气半径等因素确定调压柜供气参数并对其改造或更新. 5.计量仪表.计量仪表主要用于气源供应站、调压柜、商服计量使用,主要包括涡轮计流量计、罗茨流量计等. 6.居民用气设施改造.主要包括燃气引入管、控制阀门、立管、燃气表、表后管、燃气具(灶具、热水器等)更换或新安装等内容. 7.其它安全隐患整改.主要包括燃气引入管等电位联结、防雷接地、与室外管网设置绝缘设施及重要用户的安全切断设施的更换或新安装等内容.
(五)物业分离. 1.移交物业小区应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明确、物业办公用房齐备、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标准,具体要求为: (1)屋面防水、节能保温、门窗工程(包含业主室内窗户)参照大连市"暖房子"工程相关标准执行. (2)室内排水系统应通畅完好,无堵塞,使用正常.原管道材料为铸铁、陶瓷的应进行改造. (3)对表后公共部分线路和业主室内有安全隐患的老化、老旧线路进行改造. (4)对楼梯间内通信线路进行美化改造. (5)拆除违建、仓房、废弃锅炉房等. (6)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坑洼,窨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 (7)设有24小时的门岗值班,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完好. (8)技防监控设施按配备要求到位并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善(消防栓、桶、灭火器等).防雷设施完善.无重大安全隐患.开放式小区楼道口应配有统一防盗门. (9)公共绿地、绿化带整修完好,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 (10)小区垃圾桶果皮箱设置完好,每两个门栋放置一个垃圾桶,道路岔口放置果皮箱,垃圾清运日产日清,化粪池移交前抽清一次. (11)小区房屋外观整洁,无缺损现象,外墙墙体、楼道和公共空间在移交前粉刷一次,楼道扶手油漆一次,楼道门窗维修一次.对小区公共设施、水池、设备、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楼栋号标志清晰. (12)生活区雨水污水管道通畅完好,无堵塞,使用正常.建筑物落水管按距地面距离要求修整完善. (13)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其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方米,符合3000户内一个社区条件的,按不低于500平方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大连市物业管理相关要求提供,建筑物总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的(含15000平方米),提供100平方米;
15000平方米以上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30000平方米),提供150平方米;
3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以下的(含50000平方米),提供200平方米;
5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增加25000平方米,增加50平方米. (14)根据实际需要,部分改造内容可由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部位达到我市中等标准. 2.移交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本息必须缴纳,未缴纳的移交前应足额缴纳. 3.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承接查验.移交单位将物业管理资料、资产权属证明及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并承担过户、税费等费用.对筛选出的危房,特别是有沉降、倾斜现象以及平房、棚户等安全隐患,由移交单位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房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该维修的维修、该加固的加固,厘清责任后再进行移交. 4.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接收单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的相关规定,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物业管理及价格管理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项目备案和收费备案.目前原单位未收取或只收取少许物业费用、绝大部分仍由原单位补贴的情况,设立过渡期.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内要求移交企业把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并将按上述标准计算的差价支付给接收单位,作为接收单位物业管理过渡期保障稳定费用,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移交企业与接受企业签订包括以下内容的协议: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双方物业合同的约定执行. (2)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过渡期管理办法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5.我市物业管理逐步走向市场化,接收单位自行成立物业公司,应按照工商经营管理、物业资质管理和招标管理的相关要求,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6.移交单位在移交前须告知职工住户,为社会化管理做好宣传铺垫工作.接收单位在接收后应将实施物业管理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7.各移交物业管理企业在移交前正常履行工作职能期间,移交企业承担的债权债务,以协议形式明确,自移交之日起仍由移交企业承担.
三、改造维修费用 分离改造工程总体费用,由双方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测算,并出具报告.
四、测算依据
(一)相关文件. 1.《辽宁省2008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辽宁省2008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3.《辽宁省2008建筑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4.《辽宁省2008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5.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6.《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能电力〔2009〕123号)及其配套文件.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 8.《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201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二)其它.上述所列文件如出现新颁布的同类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