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9-20 |
2004年12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於1980年1月由当时的行政局任命成立,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改革香港法律的课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 梁爱诗女士 GBM 太平绅士 律政司司长(主席) 李国能先生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严元浩先生 SBS 太平绅士 法律草拟专员 白景崇博士 包致金先生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陈弘毅教授 太平绅士 周永健先生 SBS 太平绅士 范耀钧教授 太平绅士 胡汉清先生 SBS 资深大律师 太平绅士 梁刘柔芬议员 SBS 太平绅士 麦高伟教授 余若海先生 资深大律师 法改会的秘书是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39号 夏悫大厦20楼
电话:2528
0472 传真:2865
2902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hkreform.gov.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报告书 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 目录 页 导言
1 第1章 公众对《谘询文件》的回应
4 第2章 民意调查的结果
20 第3章 新闻自由与私隐免受传媒侵犯的自由
27 新闻自由
2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1 《美洲人权公约》
35 《欧洲人权公约》
36 欧洲议会
40 第4章 香港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
44 民意调查
44 香港特区诉刘江群案
45 香港特区诉黄仲棋案
46 问题的围与大小
47 侵扰他人独处或与外界隔离的境况 与 宣扬私隐 的分别
51 以性骚扰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人
52 人身伤害官司的原告人
52 身处某些公众地方的人所享有的私隐权益
53 显示死者的遗体或遗容的图片
55 罪行受害者
56 医院里的病人
58 第5章 传媒侵犯私隐对受害人的影响
61 第6章 如何规管广播媒体的侵犯私隐行为
69 第7章 香港新闻界的自律情况
73 传播媒介的运作环境
73 自律的优点和缺点
74 新闻工作者团体所采纳的操守守则
77 《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
79 香港报业公会主动采取的行动
80 第8章 香港报业评议会
81 宗旨与组成方式
81 投诉程序
83 运作情况
84 强项与弱项
84 私隐受非会员报章侵犯的人没有补救办法
91 《香港报业评议会条例草案》
92 第9章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96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如何应用於传播媒介
96 根陡鋈俗柿(私隐)条例》发出实务守则
103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局限
104 单凭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能否解决问题
109 第10章 其他有被提及的方案
111 在公共领域采取行动
112 单靠市场力量
112 推广传媒辨识教育
113 抵制未达道德标准的报章
113 鼓励市民多投诉
116 鼓励成立独立的监察传媒组织
116 由报业及新闻工作者行业推行更有效的自律
116 敦促个别报章自行订立操守守则
116 敦促个别报章委任新闻申诉专员
117 立例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领取牌照
118 由香港报业评议会推行更有效的自律
119 促请报刊接受香港报评会的权限
119 向因发表香港报评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而被起诉的传媒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120 透过法定的有条件免责特权保护关於香港报评会的调查结果和决定的报道
120 规定所有报章必须成为香港报评会会员
120 给批评传媒的人提供较好的保障
122 让那些欲以诽谤为由提起法律程序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22 关於新闻工作者团体就传媒操守所作出的评论的报道可享有有条件的免责特权
123 诽谤诉讼增加一项新的免责理
124 为那些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提供更有效的补救
125 改革诽谤法
125 以侵犯私隐为由提起侵权诉讼来寻求民事补救
126 成立诉讼基金协助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
128 成立一个专门对付传媒侵犯私隐但没有制裁权的法定委员会
128 委任一名法定的报业申诉专员
129 设立报刊管理局实行政府规管
130 由一个专门处理报刊侵犯私隐投诉的审裁处实行规管
130 制订强制性的报业私隐守则但毋须成立法定组织
132 立例支持由报界自行制订的报业私隐守则
133 第11章 其他司法管区的报业评议会和类似组织
134 报业评议会简介
134 其他司法管区的报业评议会概览
136 国家完全没有支援的自发性报业评议会及类似组织
141 澳大利亚
141 奥地利
144 加拿大
145 塞浦路斯
148 爱沙尼亚
149 斐济
150 以色列
151 日本
152 荷兰
152 新西兰
153 挪威
154 秘鲁
154 菲律宾
155 俄罗斯
156 南非
157 瑞典
158 瑞士
150 中国台湾
161 坦桑尼亚
162 土耳其
163 英国
164 美国
164 国家有在某方面给予支援的自发性报业评议会及类似组织
166 芬兰
166 德国
167 意大利
169 肯雅
170 加拿大魁北克省
170 斯里兰卡
171 法定报业评议会或类似组织
172 孟加拉
172 比利时
173 丹麦
174 埃及
176 加纳
177 印度
178 印度尼西亚
182 立陶宛
183 卢森堡
184 中国澳门
184 尼泊尔
186 尼日利亚
186 葡萄牙
187 南韩
188 斯里兰卡
189 爱尔兰
189 第12章 英国报界自律的历史
191 英国报业议会
191 英国报业评议会
192 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
196 对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的批评及关於改革该委员会的意见
201 第13章 自律以外的选择
207 最少介入原则
208 以共律作为规管模式之一
209 共律与自律互为补充
211 第14章 报界在法定框架内自律以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
216 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报刊无理侵犯的需要
216 报界、政府与市民的三角关系
216 公众对采取立法措施的支持度
218 立例成立独立的自律组织以达致有效自律
219 关於立法机关有可能扩阔法例的围至私隐以外的其他事宜这个说法
221 一个法定但独立的自律组织
224 第15章 成立一个法定但自律的组织保障市民的私隐免受报刊 无理侵犯
226 主导原则
226 覆盖围
227 互联网上的报章
227 委员的类别
229 提名自律委员会委员的方法
231 提名业界委员的方法
233 提名报章委员的方法
238 提名杂志委员的方法
242 提名新闻工作者委员的方法
243 提名学者委员的方法
244 提名公众委员的方法
245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246 丧失出任委员的资格的情况
247 委员名义上由行政长官委任
248 主席
248 关於自律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的建议摘要
249 内容与私隐有关的报业守则
250 在关於某人的事实方面所出现的错误
253 有权处理声称有报刊违反守则的投诉
261 投诉是针对出版人而非新闻工作者而作出
261 有权主动展开调查及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投诉
262 自律委员会可拒绝展开调查或拒绝继续进行调查的情况
266 毋须要求投诉人放弃法律权利
266 投诉小组
269 有责任申报利益
270 有权自行订立规则和程序
271 无权强迫新闻工作者披露消息来源
272 有责任提供书面理由
273 无权判给赔偿
274 无权判处罚款
275 有权劝喻、警告、谴责和命令刊登调查结果和裁决
278 无权命令作出道歉
280 强制执行裁决的方法
282 出版人有权就裁决提出上诉
284 除非获得准许,否则无权聘用律师
286 有责任发布调查结果、裁决及年报
288 声称私隐被报刊侵犯的人的身分保密
290 自律委员会的委员和雇员免被起诉但委员会本身则没有这项权利
290 关於自律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裁决的报道如事后有解释或反驳的机会可受有条件的特权保护
295 教育与研究
299 经费来源
299 谘询文件的建议与报告书的建议两者的分别
304 自律委员会与香港报业评议会的分别
306 第16章 涉及刑事法律程序的少年人的身分应否保密
310 第17章 各项建议总览
313 附件1 曾向私隐小组提交意见书的人士及组织
322 附件2 表面上属於香港传媒无理侵犯个人私隐的例子
325 附件3 与已离世者及其遗属的私隐权益有关的法例及案例
380 附件4 简介其他司法管区的报业评议会和类似组织的主要特徵的列表
388 导言 1. 香港回归中国前的律政司和首席按察司在1989年10月11日根芏交嵬姓朱1980年1月15日授予的权力,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改会 )研究 私隐权 这个课题. 法改会委出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现行的法律和拟定建议.小组的成员为: 白景崇博士(主席)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