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9-21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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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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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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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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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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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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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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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35 十
一、基金费用
37 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40 十
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
五、禁止行为
44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6 十
七、违约责任
48 十
八、争议解决方式
49 十
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
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
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