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09-23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监良案公[2015]2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5]第29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佳品汇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681000733270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泳诗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25号商场二层B18-D01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流通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该批食品是当事人在2015年9月份从佛山市英波特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

其中,

1、42g/盒的森永DARS巧克力共购进160盒,进货价为6.4元/盒,销售价为8.53元/盒,当事人暂未售出;

2、90g/盒的卡乐b薯片共购进12盒,进货价为17.1元/盒,销售价为22.8元/盒,当事人已售出1盒;

3、214g/袋的marutai九州拉面共购进40袋,进货价为12.68元/袋,销售价为16.9元/袋,当事人暂未售出;

4、145.8g/袋的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饼干共购进20袋,进货价为13.28元/盒,销售价为17.7元/袋,当事人已售出1盒.上述该批食品按照进货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合共2668.4元,当事人获得利润10.12元. 假冒伪劣 商品名称及数量 森永DARS巧克力壹佰陆拾盒、卡乐b薯片壹拾盒;

marutai九州拉面肆拾袋、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饼干壹拾玖袋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森永DARS巧克力壹佰陆拾盒、卡乐b薯片壹拾盒;

marutai九州拉面肆拾袋、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饼干壹拾玖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壹角贰分;

三、罚款陆仟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5年12月9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5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良罚字〔2015〕299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佳品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25号商场二层B18-D01 注册号:440681000733270

电话: 2015年10月21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清晖路25号商场二层B18-D01的佛山市顺德区佳品汇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等零售的经营活动.现场于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上发现有:

1、42g/盒的森永DARS巧克力160盒;

2、90g/盒的卡乐b薯片10盒;

3、214g/袋的marutai九州拉面40袋;

4、145.8g/袋的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上饼干19袋.上述食品的外包装上均未标注中文标签.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该批食品是当事人在2015年9月份从佛山市英波特贸易有限公司进货的.其中,

1、42g/盒的森永DARS巧克力共购进160盒,进货价为6.4元/盒,销售价为8.53元/盒,当事人暂未售出;

2、90g/盒的卡乐b薯片共购进12盒,进货价为17.1元/盒,销售价为22.8元/盒,当事人已售出1盒;

3、214g/袋的marutai九州拉面共购进40袋,进货价为12.68元/袋,销售价为16.9元/袋,当事人暂未售出;

4、145.8g/袋的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饼干共购进20袋,进货价为13.28元/盒,销售价为17.7元/袋,当事人已售出1盒.上述该批食品按照进货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合共2668.4元,当事人获得利润10.1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登记情况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资料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15年10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等;

(三)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情况等;

(四)照片证据表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情况等.

(五)证据提取表2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当事人进货商的相关证照情况等. 本案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并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森永DARS巧克力壹佰陆拾盒、卡乐b薯片壹拾盒;

marutai九州拉面肆拾袋、纳贝斯克OREO奥利奥饼干壹拾玖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壹角贰分;

三、罚款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者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5】28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5]29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广东金百惠贸易有限公司大良黄金广场分店 注册号

440681000546719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兆明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太艮路11号黄金时尚商业广场首层C区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食品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商品,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捌角伍分;

二、罚款贰仟元.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柒元捌角伍分;

二、罚款贰仟元. 行........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