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7-2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内容 扩建项目选址位于东源县蓝口镇礤下村东源县捷荣石英砂厂内,主要从事石英砂的加工、销售,现有项目占地面积21083.53m2,建筑面积12000m2,总投资2000万元,年干磨加工石英砂7万吨,现有员工30人.现因项目生产经营的需要,建设单位拟投资300万元在原厂区范围内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规模石英砂1.5万吨/年,石英粉1.5万吨/年.项目将新增石英砂制砂线2条,石英砂制粉线3条,烘干线2条(采用天然气和电烘干),水洗(清洗原矿黏土)线1条,均在原址厂房内建设,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不增加,员工人数增加20人.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石英砂8.5万吨/年,石英粉1.5万吨/年,总员工人数为50人. 根据该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及结论,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下列标准
(一)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标准值;
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洗涤标准.
(二)石英粉尘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食堂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烘干炉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三)项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营运期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保部2013年36号公告修改单中贮存、处置标准.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环保措施
(一)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按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治理,保证治理资金落实到位,且加强污染治理措施和设备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大噪声的机械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
(三)做好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球磨石英粉生产线产生的石英粉尘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
原料堆场设置围墙以及防风防雨顶棚,厂区道路采取洒水抑尘并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等措施,降低粉尘对员工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做好废水、废气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六)项目的废水排放总量控制为:0吨/年;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分别为0.03吨/年和0.0189吨/年.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组织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验收结论应报我局备案.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县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分局. 东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