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9-28 |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响应文件包封密封标贴(格式) 附件2 最后报价表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附件5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编号:JM-2017-10-10118 (2)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公安局户政支队保安多功能服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金额:53.7420万元 (4)采购内容:保安多功能服(详见
第二章采购需求) (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详见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和
第二章采购需求.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 2. 邀请供应商方式:发布公告 3.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本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17:00 时止. 4.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应于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免费下载. 5. 确认参加磋商的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应于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磋商. 6. 磋商保证金要求: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交纳,详见供应商须知. 7.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 三份. 8.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已报名确认参加本项目磋商供应商于2017年11月13日09:00至09:30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9. 开启时间及地点:2017年11月13日09:30时;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长春市公安局户政支队 联系方式:15904405052 地址:人民大街2627号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需求咨询人: 杜长江 联系
电话:(0431)88779625 磋商程序咨询人: 闫镇联系
电话:(0431)88779636 磋商保证金咨询人:高碧莹 联系
电话:(0431)88779630 传真:(0431)88779620 网上注册咨询人: 祝海磊 联系
电话:(0431)88779623 传真:(0431)
88779602 88779607 邮政编码:13001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B区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公安局户政支队 采购人地址 ? 人民大街2627号 项目联系人 周卉 座机 手机
15904405052 采购项目名称 ? 保安多功能服 采购项目编号 JM-2017-10-10118 采购预算金额 537420元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分包情况(每包预算) 不分包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为列入公安部《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中的生产企业;
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分包填列)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货物名称及数量等) 长春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采购2028件保安多功能服.
(二)技术要求(带 * 的条款为主要技术指标,供应商如未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序号 货物名称 面料及规格 辅料及规格
1 保安多功能服 聚氨酯湿法防水透湿涂层布,83/72f*167/288聚氨酯涂层,145g/O. 涤纶长丝防雨平纹绸:68D*68D PU防雨处理,密度420*320根/10cm;
超细纤维絮片:100%涤纶,身200克,袖150克.
(三)产品要求(包括产品制造厂商要求、产品认证要求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国家强制性要求) 需提供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成品多功能服的检测报告.
(四)服务要求(包括质保、保修、培训等要求) 质保期一年,因质量问题的服装及时调换.
(五)合同主要条款
1、供货期(工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5 天.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全部到货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4、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一年内因质量问题包退包换
5、其他:无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在谈判、磋商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磋商文件. 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
第二章采购需求. 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并按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确认参加磋商.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磋商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确认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磋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 新用户注册 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简介》.未报名确认的,不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7. 答疑会 7.1 磋商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的,将在磋商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7.2 磋商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7.3 磋商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9. 联合体 9.1 除特别说明外,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1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9.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9.4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9.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0.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磋商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 11.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
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 1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规定 12.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经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产品.在谈判文件中未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报价本国产品,报价进口产品的,报价无效.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2.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采购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13. 报价 13.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函及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价格. 13.3 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 13.4 最后报价相关规定见
第三章第26条. 14. 磋商保证金 14.1 磋商保证金应为人民币.供应商应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以资金到账为准;
二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格式详见附件2),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交存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1
0155 2600
03485 14.3 凡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4 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4.7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 报价有效期 除特别说明外,报价有效期为30日;
少于此期限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 16. 响应文件的签署 16.1供应商应递交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磋商文件中规定数量的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必须明确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6.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6.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磋商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加盖的公章,均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