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9-28 |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1 响应文件包封密封标贴(格式) 附件2 最后报价表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4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附件5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编号:JM-2016-10-8879-Z02 (2)采购项目名称: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通勤班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 (4)采购内容:通勤班车租赁服务(详见
第二章采购需求) (5)供应商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详见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和
第二章采购需求.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 2. 邀请供应商方式:发布公告 3. 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本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07月17日17:00 时止. 4.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应于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免费下载. 5. 确认参加磋商的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应于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磋商. 6. 磋商保证金要求: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交纳,详见供应商须知. 7.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8. 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已报名确认参加本项目磋商供应商于2017年07月21日9:00至9:30将响应文件提交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9. 开启时间及地点:2017年07月21日9:30时;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81810580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需求咨询人: 杜长江 联系
电话:(0431)88779625 磋商程序咨询人: 冷建兴 联系
电话:(0431)88779607 磋商保证金咨询人:高碧莹 联系
电话:(0431)88779630 传真:(0431)88779620 网上注册咨询人: 祝海磊 联系
电话:(0431)88779623 传真:(0431)
88779602 88779607 邮政编码:13001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长春市政务中心二楼B区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采购人名称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 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项目联系人 李昌昊 座机
81810580 手机
13500890999 采购项目名称 通勤班车租赁服务 采购项目编号 JM-2016-10-8879-Z02 采购预算金额 50万元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分包情况(每包预算) 不分包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现场考察 是否需要现场考察:否 现场考察地点:
二、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不接受联合体.
2、具备国家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分包填列)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等) 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景阳服务中心班车服务需求:共计3条线路,需要3台45座以上空调班车共计3辆.
(二)技术要求
1、班车数量 共计3条线路,为保障线路运营,需要3台45座及以上的空调客车共计3辆.
2、班车运营时间 拟定每天早上8点10分到单位,晚上16点40点离单位.每辆车运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
3、车辆需求 1)所投标车辆必须是现有的能保证安全正常营运的自有车辆. 2)租赁班车为3台45座以上的空调客车. 3)租赁班车为租赁公司自营车辆,禁止使用社会挂靠车辆.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必须具备齐全的车辆运行手续(年检手续、车辆环保手续). 4)租赁车辆必须是符合接班营运条件的客车.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5)租赁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和乘客座位险,车辆乘运人险每人不低于40万. 6)租赁车辆保证干净整洁,定期对座垫、靠背等设施清洗、消毒,车辆运行途中应保持换气通风,夏季和冬季根据车内温度情况开启冷气和暖风.
4、班车设施配备要求 1)租赁车辆配备标配安全锤,灭火器. 2)各线路班车应在明显处标识承租单位名称及线路,标识当班司机及联系电话和租赁公司车队负责人电话. 3)租赁车辆要安装GPS卫星监控系统. 5)车辆所需维修和油料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人员要求 1)供应商提供班车租赁服务的同时,必须提供班车司机为采购人服务. 2)驾驶员必须具有大型客车驾驶证(A1型驾驶证),并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三年内无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年龄在30-50岁之间.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熟悉站点,做到安全驾驶、起步稳、行走稳、停车稳. 4)租赁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所租车辆的调度、指挥和协调工作,并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采购方用车需要.
6、班车线路 路线行程:每日每条线路由1辆空调客车负责提供上下班通勤班车服务(1号线:西环城路5555号―西环城路―皓月大路―西朝阳路―解放大路―吉林大路―吉林大路与东环城路交汇处;
2号线:西环城路5555号―西环城路―人民广场―长春大街―东大桥;
3号线:西环城路5555号―景阳大路―工农大路―亚泰大街―繁荣路―临河街―临河街与南环城路交汇处).
(三)服务要求
1、租赁车辆和驾驶员进入采购方区域应服从指挥,遵守采购方规章制度.
2、线路严格按照行车路线及时间准时运行,不得私自提前发车、迟到、串线、溜站、甩客.采购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随时对线路、站点和时间进行调整.
3、供应商应配备至少1辆与投标同等次车辆备用,如租赁公司车辆因年检、维修等停驶时,公司应安排此备用车辆顶替.
4、车辆保险:投标人提供的车辆在服务期限内必须具有司乘险(承运人险)在内的商业保险,以确保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车上司乘人员提供相应保障,提供保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租赁车辆必须是符合接班营运条件的客车.车辆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6、车辆运行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班车服务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行,必须承诺车辆仅单独为采购人提供服务,不参与社会其他租赁服务.除下班后至上班前外,工作时间内租赁车辆必须全时停放于采购人提供的场站内,以备随时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7、车内环境卫生:租赁车辆保证干净整洁,定期对座垫、靠背等设施清洗、消毒,车辆运行途中应保持换气通风,夏季和冬季根据车内温度情况开启冷气和暖风.
8、租赁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车辆和第三方损失的均与采购方无关,由车辆租赁公司自行处理.
9、中标人所提供车辆的驾驶人员需统一着装,礼仪服务.
10、对于因车况(空调、安全性、卫生等)原因连续投诉同一车辆两次的,车辆租赁公司应更换车辆.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本着服务的宗旨禁止与员工争吵、打架,情节严重者,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被员工投诉两次或三位员工同时投诉的车辆租赁公司应更换司机.
11、租赁车辆保证行驶时保证车内适当温度.
(四)供应商报价及合同结算方式
1、供应商报价应针对单车、单线路按天报往返单价.
2、供应商报价按252天全线路报合计总价.
3、服务期内合同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发生的车辆数、天数和线路数计算租赁费用.
4、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租赁车辆运行之日起一年,如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合同价款,合同自动终止.
(五)合同草案主要条款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租赁车辆运行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3、付款方式:根据服务要求,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完成整个服务周期后15日内付清,遇公休及节假日顺延.
4、履约验收要求: 1)租赁车辆因晚点、抛锚、事故、可预见的交通管制以及其他非自然灾害因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达规定站点时,应及时通知采购方并迅速调配不低于同档次车辆要求的车辆顶替以保证采购方职工正常上下班.如15分钟后仍无车到达,经车辆租赁公司确认后,采购方职工可合乘出租车或以其他方式上下班,费用由车辆租赁公司承担,但须票据和其他材料吻合. 2)租赁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导致车辆和第三方损失的均与采购方无关,由车辆租赁公司自行处理.如在上下车和行驶中造成采购方职工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车辆租赁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赔偿费用和责任. 3)对于因车况(空调、安全性、卫生等)原因连续投诉同一车辆两次的,车辆租赁公司应更换车辆.车辆租赁公司驾驶员本着服务的宗旨禁止与员工争吵、打架,情节严重者,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同一驾驶员一个月内被员工投诉两次或三位员工同时投诉的车辆租赁公司应更换司机,如被投诉车辆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车况达不到合同承诺的标准以及不更换采购方不认可的驾驶员,采购方有权扣除车辆租赁公司5000元以内的车费直至与车辆租赁公司解除合同.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磋商文件. 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依据《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单位,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供应商 2.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本项目供应商特定条件,详见
第二章采购需求. 2.2 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并按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7条规定确认参加磋商.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5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格的服务 3.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服务. 3.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3.3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磋商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供应商的风险,集中采购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整地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确认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登录长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om.cn)点击 登记 ,确认参加磋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首页 新用户注册 中的《一般供应商注册简介》.未报名确认的,不具备参加磋商资格. 8. 答疑会 8.1 磋商项目原则上不召开答疑会.如召开的,将在磋商邀请中明确答疑会时间和地点. 8.2 磋商项目召开答疑会的,答疑会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人代表对参加答疑会的供应商就磋商文件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如果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 8.3 磋商项目需要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0. 联合体 10.1 除特别说明外,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供应商联合体,以1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10.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10.4 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0.5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供应商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1.2 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除磋商文件中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3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报价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或认定该响应文件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
第四章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完整地编制响应文件. 13. 报价 13.1 所有报价均使用人民币.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3.2 供应商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所附的报价函及报价分项价格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服务的价格. 13.3 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 13.4 最后报价相关规定见
第三章第26条. 14. 磋商保证金 14.1 磋商保证金应为人民币.供应商应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计算数额(取整数到元),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采用电汇、转账或者网银等方式,以资金到账为准;
二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格式详见附件2),随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保证金付款账户名称应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称一致,以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交存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磋商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1
0155 2600
03485 14.3 凡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4.4 集中采购机构按规定退还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