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9-09-29 |
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为深入贯彻落实《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销售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构建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消费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推动我市汽车流通业改革提升的重要发展机遇,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及时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一要深入学习,领会吃透《办法》的精神实质、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明确工作思路和推进重点;
二要组织宣传,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渠道,积极扩大宣传,解疑释惑,让行业企业清楚,让社会公众了解并参与监督;
三要发挥协会作用,主动与相关行业协会对接,搭建政府与汽车厂商、经销商的沟通桥梁,通过协会督促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售后服务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守法经营,并协助做好《办法》宣传、政策解答、行业培训等工作.
三、积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目前,商务部系统已于7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辖区内已设立的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务必于2017年9月30日前登录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 (
网址:http://bfqc.scjss.mof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原 汽车贸易信息管理系统 备案的企业可使用原有帐号登录并完善信息.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使用原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系统帐号登录(没有帐号的注册使用商务部配发的新的用户名登录系统),查看辖区内企业有关信息、报送有关信息和开展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要求供应商、经销商企业根据《办法》规定做好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并认真填写《重庆市汽车供应商及经销商企业统计表》(见附件2),于10月11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委(特管处).技术咨询:瞻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4008008866转509/
657、18612372501;
市商务委联系人:陈梦鹤,
62662767、15213736336,传真:62662705,
四、认真落实行业监管任务与行业促进工作 《办法》已经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法》与《消费者保护法》、 三包 规定、召回制度等相关法规的衔接,建立健全部门合作的执法监管体系,落实 双随机 监督检查,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与行业协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约谈对话机制,促使产销双方平等对话,谋求合作共赢,要积极研究推进汽车流通新模式、新业态落地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市场活力,加快构建我市汽车现代流通体系,服务产业发展,服务居民消费.
五、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办法》是对现行汽车流通格局的一次重大政策突破,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深入调研、走访相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收集相关问题,立足本地实际,研究解决措施.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不断的工作实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找准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请及时反馈我委.好的经验、做法我委将及时推广,问题若涉及需要市级或国家层面加以明确解决的,我委将研究解决或汇总上报商务部. ? 附件: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2.重庆市汽车供应商及经销商企业统计表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附件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 钟山 2017年4月5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 三包 、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