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10-03 |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9年2月2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2019年3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告字[2019]第7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环保监罚听告字[2019]第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有《送达回证》为凭,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或第五联)寄至北京市大兴区环境监察支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9日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环境监察支队瀛海大队 邮政编码:1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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