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10-03
长沙市公安局文件 长公通〔2013〕539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二)》的通知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 现将《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局之前印发的关于长沙市市、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156日 抄送:略 (共印3份) 长沙市公安局警令部 2013年12月17日印发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各分区县市局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具体为: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望城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浏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宁乡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决定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

(一)申办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五)网吧结构拓扑图;

(六)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七)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八)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九)《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四)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五)《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六)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三、变更计算机数量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网吧结构拓扑图;

(三)《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四)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踏勘.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与技术侦察支队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与技术侦察支队网络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12342) 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8866507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长沙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与技术侦察支队: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189号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69号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长沙市天心区电力路1号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岳麓区爱民路180号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开福区刘家冲1号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雨花区井圭路19号 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34号 望城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市望城区旺旺中路305号 长沙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长沙县望仙路1号 浏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浏阳市白沙路9号 宁乡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西路(宁乡县人民政府旁)

2、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 受理机构

一、城区范围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秩序管理科

二、四区县市范围内: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具体为: 望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决定机构

一、城区范围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四区县市范围内: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具体为: 望城区公安局 长沙县公安局 浏阳市公安局 宁乡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四、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工程项目名称、工期、地点、范围),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于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批批文;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提供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调查分析材料以及需采取的辅助交通措施书面材料;

四、对于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人员协助交警部门疏导交通的项目,还应提供聘请人员的相关协议;

五、涉及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警察、电视监控等设施需调整、迁改、新增的,应提供交通管理设施施工或迁改合同文件;

六、涉及到公交线路、站点调整的,应提供公交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到市政道路或绿化带临时占用、调整的,应提供市城管局的书面意见;

八、涉及到电力、电信、供水、排水和燃气等各类管线迁改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相关图纸:申请项目的平面示意图、施工地段现状交通设施示意图、施工期间配套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图、施工围挡区域平面布局图等.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受理机构审核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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