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10-09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了一个金属制品生产项目,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生产,于2004年11月投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10吨中频电炉、JB53双盘摩擦力机5台、J23-350冲床5台、C630车床10台、磨具30台及辅助生产设备一批;
生产工艺流程为:金属件→模具定模→压铸→冲件→车件→成品.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机械噪声和生活废水,机械噪声采用现有简易厂房充当隔音,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 2018年4月17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NS20180602)显示,当事人厂界西南、东南外1米昼间噪声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噪声污染物超标排放,当事人金属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80602)、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厂界西南、东南外1米昼间噪声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噪声污染物超标排放,当事人金属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57号),6月19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该司愿意交罚款.
2、该司在收到本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前已经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过本局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该司已经按照本局要求提交了《降低噪音治理方案》,并且正在按照治理方案整改,并且在6月底之前能完成整改方案.
3、该司邀请村居住该司附近的村民一起沟通问题,针对他们提出的具体的噪音影响的问题,该司和村民沟通好了一个月内整改,在整改期间,该司中午11.30-13.30,晚上18.00之后不安排生产,以免打扰村民休息,村民支持该司的意见.该司尽快按照本局的要求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尽可能的降低噪音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希望本局不要处罚该司"停止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的生产"或者撤销对该司"停止金属生产、加工项目的生产"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厂界西南、东南外1米昼间噪声分别为85分贝和90分贝,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D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噪声污染物超标排放,当事人金属制品生产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毅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金属制品生产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毅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