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29 |
28 号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质量技监局 《闸北区小锅炉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小锅炉安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锅炉安全 管理办法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纪委、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 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 闸北区小锅炉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小锅炉的制造、销售和使用 第一条 为了消除本区域内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产生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锅炉包括简陋锅炉和常压锅炉. 本办法所称的简陋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或者不按照规定工艺制造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以下简称土锅炉). 本办法所称的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热水锅炉. 第三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造、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锅炉. 本区浴室、各类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油桶、柏油桶或者其他容器改装、用劣质材料卷制焊接或者制造筒型、非筒型结构的土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使用土锅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造、销售土锅炉提供场地、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
第二章 小锅炉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房屋和场地出租者的管理责任 房屋和场地所有者将房屋和场地出租给承租者用于浴室、各类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的,应当告诫承租者不得使用土锅炉、不得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签署书面告知书并向所属街镇报告. 房屋出租者发现承租者有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况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区质量技监局、所在街镇或消防部门报告. 第七条 区质量技监局监管责任 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加强对小锅炉的制造、销售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区质量技监局依法对违法制造、销售和使用小锅炉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定期组织街镇相关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及时将查处使用土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的情况,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的街镇. 第八条 区食药监分局监管责任 区食药监分局在核发食品加工场(厂)生产许可资质时,应当告知其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锅炉,并及时将该类经营信息及时通报所属街镇. 第九条 区工商分局监管责任 区工商分局在对豆制品、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浴室等场所经营者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其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锅炉,并及时将该类经营信息及时通报所属街镇. 第十条 街道、镇监管责任 各街道、镇应当将本辖区内浴室、各类食品、木材、服装等加工场(厂)以及洗衣、理发、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锅炉的情况,列入辖区内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的重点监控事项;
建立管理档案,随时掌握变动情况,及时将新增加的该类锅炉情况纳入日常监控;
配置专(兼)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加强小锅炉日常检查和巡查,建立检查巡查日志. 各街道、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区质量技监局、区安委会、区安全监管局和消防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区质量技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消防)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制造、销售、使用小锅炉的行政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组织联合执法.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整改不力的区域,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鼓励对制造、销售、使用土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三条 将小锅炉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消除工作纳入对各街镇和各职能部门年终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街镇和职能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法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上海市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和非法改装常压锅炉的规定》等以及相关的法规予以从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闸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