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8-12
中西区区议会 第七次会议纪录 日期 s 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星期四) 时间 s 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点 s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14楼中西区区议会会议室 出席者: 主席 陈特楚先生, MH, JP* 副主席 胡楚南先生, JP* 议员 陈捷贵先生, JP (下午2时40分至下午7时30分) 陈财喜先生 (下午2时45分至下午7时10分) 郑丽琼女士 (下午2时42分至下午7时30分) 锺荫祥先生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6时正) 何俊麒先生 (下午2时40分至下午3时14分) 何秀兰女士 (下午2时43分至下午5时30分) 甘乃威先生* 郭家麒议员 (下午4时正至下午4时40分) 黎国雄博士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05分) 林乾礼先生 (下午2时54分至下午7时30分) 林文杰先生, JP (下午5时40分至下午7时20分) 梁耀祖先生* 戴卓贤先生 (下午3时正至下午7时20分) 杨浩然先生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15分) 杨位款先生, MH (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 杨少铨先生* 阮品强先生* 注: * 出席整个会议的议员 ( ) 议员出席时间 嘉宾: 第5项 叶永祥先生 渠务署 工程管理部高级工程师 谭德菹壬 茂盛(亚洲)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驻地盘高级工程师 朱桂清先生 茂盛(亚洲)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驻地盘工程师 第6项 余志稳先生 民政事务局 副秘书长(1) 尹平笑女士 民政事务局 助理秘书长(4) 第7项 彭美育女士 地政总署 署理总测量师(产业管理) 罗荣生先生 地政总署 总地政主任(土地管理) 林炳权先生 环境保护署区域办事处(南)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曹国安先生 食物环境o生署 中西区高级总监 周国良先生 警务署 中区警区指挥官 谢守刚先生 警务署 中区警民关系主任 第8项 丁新豹博士 香港历史博物馆总馆长 龙炳颐教授 香港大学建筑系系主任 徐咏璇小姐 香港大学发展及校友事务部总监 黄佩瑶小姐 香港大学发展及校友事务部经理 黄珊琪女士 旅游事务署 助理经理(旅游) 周瑞荣先生 建筑署 高级工程策划经理 朱楝雄先生 建筑署 工程策划经理 第9项 詹志勇教授 香港大学地理系讲座教授 吴志华博士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古物古办事处执行秘书 第10项 王慧菁女士 地政总署 高级测量师 第11项 锺麦雪梅女士 旅游事务署 旅游事务副专员(署理) 苏贝茜小姐 旅游事务署 旅游事务助理专员 吴志华博士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古物古办事处执行秘书 周国良先生 警务署 中区指挥官 谢守刚先生 警务署 中区警民关系主任 第12项 叶明先生 消防处 港岛中区指挥官 马信义先生 机电工程署 机电工程师/气体应用部 岑启邦先生 机电工程署 机电工程师/气体应用部 列席者: 曹国安先生 食物环境o生署 中西区高级总监 杨鸿熹先生 土木工程拓展署 总工程师 周国良先生 警务处 中区指挥官 谢守刚先生 警务处 中区警民关系主任 胡汝文先生 运输署 总运输主任 萧有光先生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中西区康乐事务经理 刘国材先生,JP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民政事务专员 罗嘉颖小姐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民政事务助理专员 何永盛先生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高级行政主任(地区管理) 陈钰薇女士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一级行政主任(区议会) 秘书: 唐芷茵女士 中西区民政事务处 高级行政主任(区议会) 欢迎 主席欢迎各位出席中西区区议会第七次会议.

第1项:通过会议议程 会议议程毋须修订,获得通过. 第2项:通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中西区区会第六次会议会议纪录 主席表示秘书处在会前已把由议员提出的修改建议传真给各议员.议员并无其他修改建议,会议纪录获得通过. 第3项:中西区区议会第六次会议续议事项查察表 (中西区区议会文件第98/2004号) (下午2时32分至2时45分) 议员备悉续议事项查察表.主席表示,中西区区议会原定於本年九月二十五日参观昂船洲污水处理厂设施,由於当天原定参加活动的议员临时未能出席,而当天o有主席本人能够出席,故主席建议改日再参观.主席表示经秘书处与环保署联络后,现参观活动已改於十一月十三日(星期六)早上举行,而参观活动后将安排午宴让议员能籍机会向部门代表就「净化海港计划第二期」作出查询及反映意见.主席谓秘书处已去信邀请各位议员出席活动,并呼吁各位议员踊跃参加. 第4项:主席报告 (下午2时45分至2时47分) 议会备悉主席的书面报告.主席表示会前收到湾仔区议会主席黄英琦女士通知,指湾仔区议会十分关注湾仔船街和坚尼地道Mega Tower 酒店发展项目可能对湾仔区及部份半山区的交通造成严重影响.黄女士表示湾仔区议会及湾仔民政事务处将於稍后举行公开论坛,届时发展商、各政府部门及有关团体亦会出席该论坛.黄女士表示欢迎中西区区议员出席论坛,故主席要求秘书处於会后把上述活动的详情通知各议员,以便有兴趣的议员抽空出席. (会后备注: 秘书处已於十月十九日通知各议员有关论坛的详情.) 第5项: 常设事项 C 中西区区内的污水渠改善工程进展汇报 (下午2时47分至2时55分) 主席欢迎渠务署及茂盛(亚洲)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会议. 主席表示,渠务署的回覆已解答了议员的部分疑问.西区的渠嗅问题,主要原因在於喉管老化和容量不足,故当局需要敷设新渠.不过,上环抽水站将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投入服务,而西区的渠务工程要到二零零八年才告完成.就此,渠务署的答覆已说明如何逐步把喉管接驳至主渠,再把污水送往上环抽水站作初步处现,然后把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入维多利亚港.因此,到了二零零五年二月,当局估计新建系统可以处理坚尼地城近90%的污水. 杨浩然先生表示,西区污水渠改善工程预计至二零零八年才完工,距今仍有不短日子,故询问按照目前进度工程是否可以提前完成. 渠务署叶永祥先生表示,当局已经设法加快工程进度,但卑路乍街交通十分繁忙,如果多设几处施工地点或把施工围扩大,便会引致交通挤塞,恐怕并非地区所乐於见到或能够接受的.该署的施工时间已编排得非常紧密,有关详情可参阅书面回覆,署方并会定期提交报告供区议会参考.於九月二十二日的地区管理委员会上,该署曾向委员解释所需进行的工作甚多,并预计可於二零零八年中完成全部工程,其中包括卑路乍街的主渠及其他多条横枝渠的工程.至於能否提前完成,则须视乎实际情况而定.部门会尝试与交通管理联络小组及有关区议员商讨可否多设几处工程地点,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主席多谢各代表出席会议,并表示区议会将与当局继续保持密切联络,以监察工程进度. 第6项: 立法禁止种族歧视 (中西区区议会文件第97/2004号) (下午2时55分至3时43分) 主席欢迎民政事务局副秘书长余志稳先生出席会议. 余志稳先生简介文件内容如下: (a) 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不单是为了保护少数族裔人士,而是为了禁止种族歧视.因此,条例的保护对象是所有香港人. (b) 当局选择现时立法,原因并非本港现正面对严重的种族问题,而是基於问题本身的原则性和重要性.由於本港少数族裔在日常生活上面对不少歧视问题,故此当局有责任藉立法订下规准则,以保护受歧视的人士. (c) 中国已经签署《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而该公约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於本港是普通法地区,需要透过立法实施公约. (d) 本港现行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亦可保障市民免受种族歧视,但该法例只适用於政府及公营机构.当局现时立法,正在於把这种保护引伸至人与人的交往及私人机构,使市民在主要日常活动中均受保障. (e) 当局会根鲜龉妓┟鞯摹钢肿迤缡印苟ㄒ,草拟条例草案.根嫉谝惶,「种族歧视」可按五个准则予以界定:

(一)种族;

(二)肤色;

(三)世系;

(四)民族;

(五)人种.任何人如因以上五项原因的任何一项遭受歧视,法例均会给予保护.法例亦会订明六种歧视行为:

(一)直接歧视;

(二)间接歧视;

(三)转移歧视;

(四)使人受害的歧视;

(五)种族滋扰;

(六)种族中伤. (f) 当局认为社交行为等不宜列入受管制围.至於就业、教育、取得和买卖货品及服务、使用设施、租用或买卖楼宇、参加谘询及法定组织、实行师徒制的大律师行业、一切会社及政府活动等等,均列入受管制围. (g) 为了在执行条例之余不过份影响本港的日常经济活动,条例将会包括一些可予豁免的情况,例如某份工作实际需由某一种族的人担任,或专门就少数族裔提供的服务、训练及课程,或业主把其单位出租予租客并与租客共住在该单位内等多种情况,均可获得豁免. (h) 当局拟交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执行该条例.现时有三条相关的条例,包括就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制定的条例,均由该组织执行. (i) 当局拟在谘询期结束后,尽快完成草拟条例草案的工作,以便在明年

四、五月提交立法会审议. 议员发表意见如下: (a) 梁耀祖先生表示支持同类立法工作,但由於未知草案内容,未能就此提出详细意见.他建议通过公民教育纠正市民的普遍歧视心态.他指出中国人主要由五个民族组成,而香港又是一个国际城市,故他支持立法保护所有不同族裔的人士.此外,他认为公民教育更为重要,并能解决法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藉此真正落实和贯彻法例的精神. (b) 锺荫祥先生表示支持就禁止种族歧视立法,而他希望知道谘询文件中「华裔人士」是否视为一个整体.他指出中国民族包括多个种族,汉族只是其中一个.他询问是次立法是否把中国民族及其他少数族类分别视为不同整体.他认为如果市民尚未清楚认识相关概念,而当局又要在明年推行法例,或会引起社会、民生、经济等各方面的问题.如果当局对有关影响欠缺充份评估,恐怕难以预计执法的成效. (c) 杨少铨先生认同公民教育乃非常重要,而立法只不过是一套治标的方法.他认为如能加强公民教育,歧视的事件便会减少.他指出谘询文件第29段建议平机会「进行公众教育工作」,但该项工作并不属该会的职权围.因此,他建议政府赋予平机会有关职能,并清楚指明该会有责任统筹学校等机构推行有关教育工作.至於法例适用包括教育及大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职位及租贷等,则他对此有所保留.他认为教育界及大律师本身已有充份专业知识,故无需纳入相关. (d) 陈捷贵先生表示不赞成把「新来港人士」纳入法例,因为他们与大部分香港人都是同种同文.当局只需尽快协助他们融入华人社会便可.如果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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