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0-16
闵行区安全监管局关于 印发闵行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大队: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核工作流程,区安全监管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闵行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告知.

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7日 闵行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一、相关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安委办〔2012〕41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危化〔2014〕25号);

《关于同意将上海九星危险化学品集中市场(平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试点单位的批复》(沪安监危化〔2013〕34号);

《关于印发闵行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平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闵安委〔2013〕7号).

二、发证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含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批发(租用储存设施)及零售(除加油站)经营活动的企业,需在本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类别

(一)新设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的;

3.变更经营地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延期申请.企业需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时,如经营企业有变更事项,应结合延期一并完成,无需单独办理变更手续.

(三)变更申请.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主要负责人;

4.门牌号(指因道路建设变更路名等原因,由公安机关依法变更门弄牌号并经相应变更工商登记的情形);

(四)遗失补办申请.企业遗失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应在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提出申请.

(五)注销申请.企业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提出注销申请.

五、新设和延期申请材料 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新设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承诺书)及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进口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经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燃气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房屋用途为非居)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除应当提交原经营许可证外,其它申请资料按新设申请执行.

六、变更、遗失补办和注销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四)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的,应当提交补办申请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申请经营许可证注销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

七、网上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登录 上海安全生产 网(www.shsafety.gov.cn) 网上办事 - 在线受理 ,进行注册并经审核后进行 在线申请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表格、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均须用原件(如无原件,复印件须经企业盖章)拍照或扫描形成彩色图片文件,并以WORD或PDF文件形式(可内含图片)上传.每个文档标题应当与其内容一致,文件内容应清晰可辨. 企业网上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但需承诺对所有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并将全套纸质材料存档备查.如发现申报文件、资料等与企业事实不符,除责令整改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八、许可受理 区安全监管局受理窗口设在沪闵路658号5楼511室,联系

电话:64131839.受理审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予以受理,由信息系统告知企业,并依企业要求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二)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信息系统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告知不予受理.

九、审查要求 区安全监管局统一使用 上海安全生产网网上行政审批系统 进行经营许可证审查. 局危化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相关说明见附件

1、2),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当场填写现场核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

3、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除外),根据核查情况在审批系统中填写审查书并提出审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十、审批时限 新设、延期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遇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调休等,审批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变更、注销和遗失补办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

一、许可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分为正、副本、附页.正本、副本、附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设置. 十

二、其他事项 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除外)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规定申请经营许可. 区内中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申请单位(自有生产储存设施除外)应入驻九星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市场);

鼓励中央企业、跨国集团公司在交易市场设立子公司;

鼓励引导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入驻. 十

四、有效期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附件2:《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 附件1 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承诺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证明文件,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

C.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交,但要建立档案接受现场核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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