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10-21 |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5
(一)申请…5 1.
提交方式…5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5
(二)受理…6 1.材料补正…6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6
(三)办理进程查询…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
6
(一)投诉
6 1.投诉事项…6 2.投诉受理…7 3.投诉处理…7 4.投诉渠道…7 5.投诉时限…7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 1.行政复议事项…8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8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8
四、表单填写…8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8
(二)受理决定书文本…8
(三)许可决定书文本…8
五、有关说明…9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10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书…11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15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17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19 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书…21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码:3705020104503
(二)实施机构:东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股.
(三)申请主体: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四)受理地点: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服务窗口.
(五)办理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 3.《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94号)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增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及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被发证机关注销的企业可以提出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六)办理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按《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11]38号)的要求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山东省实施细则》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七)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申请书由申请企业登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填报打印);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8.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9.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10.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注:所需材料一并报送纸质版.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属于市局办理的上报市局).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窗口地址: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546―8260736 电子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申请人需通过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地址: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
电话:0546―8260736. 2.获取收件编号和凭证 申请编号获取方式: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由申请人现场领取.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获取方式: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接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办理进程查询 进程和结果查询电话号码:0546―826073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