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31 |
概述 1.1项目特点 沙湾县为了带动经济增长、串联提升现有产业基础、充分利用区域交通优势、实现本地资源转换、带动城乡发展、促进人民收入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设立沙湾县工业园区,结合沙湾县县委、县政府对园区建设新的定位要求及园区发展需要,园区管委会于2007年编制了《沙湾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07-2020)》以导控园区的建设发展,2011年又对园区总规进行了修编,经过多年的开发,园区内部已入驻了多家企业,路网骨架逐渐展开,园区发展形势良好. 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污泥、收集的粉尘等.工业固体废物如果没有严格按环保标准要求安全处理处置,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会造成严重的污染. 目前园区未配置工业废物处置场所,企业在投产后所产生的工业废物无法得到有效合理地处置,如若工业废物无序堆放,对园区的环境将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考虑到园区环境保护及其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需配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对相关企业的工业固废进行科学的处置,否则会存在对环境的威胁. 目前各工厂所产生固体废弃物没有统一的管理,由各工厂公司自行各处堆放,对环境产生了一定的污染,园区内固废种类比较单一,基本上为干燥性固体废物,含水量极少,不含有毒物质,亦不会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有害气体,但在其暂时无法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安全填埋法进行处理,因此,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区工业固废处置中心(填埋场)项目的建设迫在眉睫. 本项目近期设计期限为2019-2028年,本项目服务期初处理固废量为600吨/年,至服务期末达到6.12万吨/年,本期渣场的总库容为12万m3,本期服务年限约为10年.远期预留场地约为15000 m2,总库容为24万m3. 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7年8月,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沙湾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接受委托后,项目组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和调研,收集了环评所需的资料.根据本项目特点,结合项目区周围环境特征,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环评技术导则,编制完成了《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区工业废弃物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将作为该项目在今后运营中的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技术规范要求,本项目遵循如下工作程序图开展了环评工作,编制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见图1.2-1. 图1.2-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1.3项目相关情况 (1)本项目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垃圾无害化工程,属于环境治理工程,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中鼓励类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二十款"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之规定,项目属于鼓励类. (2)项目建设符合《沙湾县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要求. (3)项目选址位于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区红山公路西瑞德生物厂区西侧 300m处的空地内,项目建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冰川、森林、湿地、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 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位于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区新疆瑞德生物厂区西侧 300m处的空地内.项目依托沙湾工业园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现有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生产运行过程中将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本次环评将重点关注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通过预测、类比分析等方法,评价项目对区域内水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的影响,并提出针对性的环保措施.因此,本项目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以运营期间的环境影响、污染防治措施的论证分析作为评价重点. 1.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填埋场处置对象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根据处置对象的种类及可研,废弃物类别定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项目选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1)中第5条"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对GB18599-2001第5.1.2条的修改,其对选址提出的要求.本评价针对项目可研中给出的污染治理措施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提出了相应的补充环保措施,并对各项环保措施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本项目在切实落实可研及本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当地环境不会造成明显的污染影响.本环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认为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在本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受到了塔城地区环保局、沙湾县政府、沙湾县环保局、沙湾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修订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修订施行);
(11)《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修订).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
2017.10.1;
(1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5)《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16)《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09.01);
(17)《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1月5日) (18)《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第21号令,2013年5月1日);
(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环保部第44号令,2017年9月1日施行);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2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号;
(2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27)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28)《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 2.1.2地方环保法律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1日施行.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2]499号,2012年9月4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12;
(4)《新疆生态功能区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07.14;
(5)《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14]35号,2014年4月17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