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10-23
并环罚字[2018]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087961L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晓阳 2018年8月2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位于矿区西北侧的煤泥库四周建有围墙,但未达到全封闭要求,且地面及煤泥库周边积尘严重,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2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制定煤泥库全封闭计划,在全封闭未完成前,煤泥库不得堆存煤泥;

2、立即清理煤泥库及周边积尘,清扫积尘时要配合洒水抑尘,控制扬尘产生;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并环罚字[2018]0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地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087961L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晓阳 2018年8月2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利用二次选矸洗选出的洗矸煤堆存点位于六万吨槽仓旁(矿区西北侧),该堆存点未全封闭,且绿网苫盖不到位,地面积尘较多,扬尘污染严重.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3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制定洗矸煤全封闭计划,在全封闭未完成前,该存放点位不得堆存洗矸煤;

2、立即清理槽仓周边积尘,清扫积尘要配合洒水抑尘,控制扬尘产生;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并环罚字[2018]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太重北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0197770C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志明 2018年9月14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4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厂房内进行刷漆作业,厂房未封闭,作业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且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4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并环罚字[2018]0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曲县宏鑫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2075533899M 地址:阳曲县城贾公路良种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日宏 2018年9月1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料上料系统未密闭,铝矾土及熟料车间内有筛分作业,但均未配备除尘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5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三)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并环罚字[2018]0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曲县宏鑫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2075533899M 地址:阳曲县城贾公路良种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日宏 2018年9月1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7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铝矾土筛分废料堆至厂区西侧沟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6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并环罚字[2018]0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晋禄达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181MAOHDLD54R 地址:古交市桃源街道高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贾福林 2018年9月19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9日,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4#焦炉自2018年8月31日装煤调试至今,在线监控设施未和太原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且未组织第三方监测.原煤堆场(未启用)、精煤堆场均未按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完全封闭. 以上事实有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29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环罚告字 [2018]027号)送达你(单位),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

(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用《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太原新南支行(账号:107001040016032 地址: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并州西街45号.

电话:6247267,62472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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