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0-31
西人社字〔2016〕70号 关于印发《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科室: 现将《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0日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规范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 阳光执法 ,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现有市场主体有关信息数据,立足检查对象分布结构等实际情况,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坚持各负其责.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5月10日前)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市场主体数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 双随机 抽查机制.(2016年5月10日前)开展监督检查,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书面(网上)审查、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青岛市人社局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及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由人社部门依法组织或立案查处外,均须通过抽号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行 双随机 抽查,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检查对象名录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要结合检查对象信息,以及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摸清辖区检查对象底数,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分别建立.自2017年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业务专长等情况.局属相关各单位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调整完善.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在采取抽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建立记录簿记录抽查过程.同时,行政执法检查要实现全过程记录、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2016年5月10日前)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随机抽查.劳动保障监察随机抽查的比例依据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数量按5%确定,随机抽查的频次每年一次,对于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用人单位,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2016年5月10日前)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抽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抽号办法:承担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在实施抽查前,根据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别制作号签,根据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需要执法检查人员数量,进行抽号.

(五)探索开展联合抽查.(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莱西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探索建立与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联合抽查,联合镇街及时处理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2016年7月底前)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用人单位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诚信档案,并积极向青岛市人社局或莱西市级其他部门的社会信用记录系统提供相关信息,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七)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2016年12月底前)利用劳动保障网站,向市场主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和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结合莱西市社会公共信息资源整合与应用工作要求,及时提供随机抽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违法信息、企业信用状况数据,实现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互通,有效防止多头抽查、重复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随机抽查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局属相关单位、科室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名录库 4.随机抽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盖章): 人社局 负责人:唐惟庆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 《劳动法》(主席令28号)第8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73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77条第1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7条第2款: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3日修正)第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1471 5% 1次/年 对市属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注:设定依据主要写清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法和检查事项的具体内容. 附件2 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盖章): 人社局 负责人:唐惟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备注

1 经营劳务派遣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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