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22-11-02 |
一、我曾多次向胡锦涛总书记反映北京市政府及其直属特设的国资委以及信访办的问题.
二、但是,我反映的问题不仅至今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也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三、胡锦涛总书记对这些问题不管不问是错误的!这样的问题奥巴马会管会问的,马英九也会管会问的.胡锦涛总书记怎么也不会连他们都不如哇.难道共产党还不如国民党?社会主义还不如帝国主义?不会的.
四、我所反映的问题附后.
五、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退休职工 鲁民 2012年4月7日 北京市国资委执纪违纪,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带头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给市长信箱发了5个邮件,投诉的仅仅是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的以下三个问题,即 国家信访局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告知我: 某某某同志:您好!您所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可以通过复查(复核)途径解决.特此告知. 按照国家信访局的告知,我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市长信箱》提交了一份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北京市国资委受理了申请. ⑴北京市国资委没有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受理复查的 书面告知 ,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 ⑵北京市国资委至今没有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这不仅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也使得我的信访事项无法继续正常进行. ⑶北京市国资委明知他们不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我就无法申请复核,竟然于2011年9月
8、9两日连续4次在 市长信箱 上,向我出示严重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的《不再受理告知单》,粗暴无理的剥夺了我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请复核的权利.
二、北京市国资委公然在市长信箱上违反信访条例,公然在市长信箱上侵害我的权利.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的不再受理告知单 信告字2011第[7]号、信告字2011第[11]号、信告字2011第[12]号、信告字2011第[13]号和信告字2012第[4]号就公然出具在市长信箱上.落款都是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就摆在市长信箱上,就摆在 市长 面前.
三、就是按照信访条例分级负责的原则,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投诉也应该由市政府受理.除了市府和中央,谁也无权受理对北京市国资委的投诉.
四、可是,市长信箱却把我的5封投诉信都转给了被投诉者国资委.市长信箱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关于分级负责的原则,这是失职.
五、而国资委仗着自己是市府直属特设机构,对我投诉的三个问题只字不提,只是竭尽流氓无赖之能事.他们先是说已经作出 复核意见 ,所以不再受理;
后来又说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 ,所以不予受理.这完全是前后矛盾,胡说八道,胡搅蛮缠,是耍流氓,是耍无赖. 我还没有申请复核,你们复核什么?纪委系统对小金库问题早就办理完毕,我的复查申请就是针对纪委的办理结果提出来的,怎么又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 呢!!!我现在投诉的仅仅是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的三个问题,你们为什么避而不谈,只字不提!!! 周毓秋领导下的国资委公然在市长信箱上胡搅蛮缠耍流氓耍无赖,周毓秋是他们的头儿,说明周毓秋这个书记领导的不力.年前我就给周毓秋书记寄过挂号信反映这些问题,她签收了.我也给她发过传真.
六、北京市信访办就更差劲,一到理屈词穷的时候他就跳出来,用 重信已答复 来搪塞.信访办对三个问题从来都是避而不谈,只字不提.
七、他们官官相护,狼狈为奸.他们以权欺民了,他们以权杀人了,他们把我逼得无路可走了! 所以,我准备到某个地方去敬天地泣鬼神.有愿意现场采访的朋友请与我联系.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请朋友们保留这个邮件,到时候请大家为我做个证见.鲁民衷心感谢朋友们. 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退休职工 中共党员 鲁民 2012年2月3日5日6日7日8日9日11日12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2日24日25日27日28日29日2012年3月1日2日3日4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2日14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2日23日27日28日日29日31日2012年4月1日2日3日4日 北京市国资委执纪违纪,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带头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从2003年至2010年8月,经过我近8年不断地投诉举报,终于挖出了本单位私设的高达百万元的小金库.由于北京市燃气集团纪委作出的对小金库的 处理意见 一是没有道理,二是没有依据,三是有虚假内容,四是没有依法告知我 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 致使我错过了申请复查的最佳时机.
二、国家信访局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告知我: 某某某同志:您好!您所提出的投诉事项,依法可以通过复查(复核)途径解决.特此告知. 按照国家信访局的告知,我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市长信箱》提交了一份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三、北京市国资委受理了我的复查申请.在复查过程中,北京市国资委犯有三个错误: 1.北京市国资委没有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受理复查的 书面告知 ,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 北京市国资委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十条关于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的规定. 2.半年过去了,北京市国资委至今没有按照北京市《信访条例》的规定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这不仅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也使得我的信访事项无法继续正常进行.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针对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办理意见;
提出复核申请的,还应当附复查意见. .因为北京市国资委至今没有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致使我无法申请复核,信访事项无法继续正常进行. 北京市国资委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 . 3.不仅如此,北京市国资委明知他们不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我就无法申请复核,竟然于2011年9月
8、9两日连续4次在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的 市长信箱 上,向我出示严重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的《不再受理告知单》,告知我 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审核完毕 ,对我的投诉请求不再受理. 北京市国资委的这个告知是极其荒谬和错误的.我还没有申请复核你们怎么就审核完毕了呢?真是荒唐到了极点.北京市国资委因此告知我不再受理我的诉求,更是粗暴无理的剥夺了我依法应该享有的申请复核的权利. 北京市国资委严重违反了北京市《信访条例》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 信访人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办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 第五十一条规定: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四、由于北京市国资委拒不改正错误,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问题都不予解决,他们逼得我无路可走.我只得到国信局、中纪委、全国人大去投诉;
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去起诉;
到中共北京市委去鸣冤(被田村派出所警官接回);
到北京市市政府去投诉(被田村派出所警官接回);
2011年11月14日,他们逼得我还去新华门投诉,后来也被田村派出所警官接回. 北京市国资委设有信访处,他们对信访条例是熟知的.国资委的上述错误是明知故犯,是执纪违纪,是失职渎职,是典型的 官欺民 ,是成心激化矛盾.他们担负着维护稳定的职责,却做着激化矛盾、损害稳定的事情! 春节、 两会 就要到了,希望北京市国资委能够尽快改正错误,不要欺人太甚,不要逼人太甚.否则,一切后果都由他们负责. 总之,不论走正常程序还是非正常程序,不解决问题我决不罢休.北京市国资委违规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就不信找不着说理的地方,大不了我和他们一起被处理.
五、北京市国资委执纪违纪,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带头违反北京市《信访条例》,侵害了我在信访活动中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不仅使得我的信访事项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而且还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我要求: 1.必须严肃查处北京市国资委的 违规侵权 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受到纪律处分. 2.北京市国资委必须承认并改正上述 违规侵权 的错误. 3.北京市国资委必须给我复查意见的 书面答复 . 4.北京市国资委必须撤销在 市长信箱 上出具的 违规侵权 的《不再受理告知单》. 5.因为4份《不再受理告知单》都是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名义出具的,所以,北京市国资委必须给我盖有国资委公章的正式的撤销公文. 6.北京市国资委必须向我道歉. 7.北京市国资委必须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六、下面是北京市国资委在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的 市长信箱 上出具的《不再受理告知单》 不再受理告知单 信告字2011第[7]号 鲁民同志: 您的邮件 已于 2011-9-6 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审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8日 不再受理告知单 信告字2011第[11]号 鲁民同志: 您的邮件 已于 2011-9-9 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审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9日 不再受理告知单 信告字2011第[12]号 鲁民同志: 您的邮件 已于 2011-9-9 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审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9日 不再受理告知单 信告字2011第[13]号 鲁民同志: 您的邮件 已于 2011-9-9 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审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实事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9日[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退休职工 鲁民 201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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