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22-11-0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有关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本省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产业基地分为专业产业基地和综合产业基地,其中,专业产业基地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的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培训教育、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检测、科技研发等方面的企业.综合产业基地指除满足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申报条件外,同时满足其他两个及以上专业产业基地对应申报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申请、评审、认定、公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基地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申请第五条 产业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种类型的产业基地.申请企业应在本省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具意见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不同类别的产业基地应符合以下对应类型的条件:
(一)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类 1.以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为主要业务,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有生产基地,并已建成投产.主要产品年实际产能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1)预制混凝土部件在4万立方米以上;
2)钢结构建筑部件在3万吨以上;
3)轻质墙板在40万平方米以上;
4)其它部品在全省范围处于较高水平. 2.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3.具有关键技术,产品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产品近三年来累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累计应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少于2个. 5.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二)装配式建筑装备制造类 1.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有生产基地并已建成投产;
2.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3.具有关键技术,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三)装配式建筑教育培训类 建立了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有相对固定的培训场所,能够开展装配式建筑理论知识讲解、施工现场指导与实操等业务;
有较强的师资力量和培训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培训经验,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人次;
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
(四)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类 1.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市场信誉良好;
2.建立有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技术研发中心,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较强的应用新技术能力,每年在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方面有满足研发工作的经费投入;
3.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开发建设经验,近三年来承担过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含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等)项目开发建设,累计开发建设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或承担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开发建设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开发建设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五)装配式建筑设计类 1.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市场信誉良好;
2.建立有研发和生产相结合的创新机制,拥有甲级设计资质,建筑、结构、设备、BIM等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配套齐全,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水平高;
3.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具有构件拆分和深化设计能力,近三年来承担过2个以上配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累计设计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承担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设计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4.设计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近三年未因设计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六)装配式建筑施工类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粤东西北地区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市场信誉良好;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来应承担过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累计施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承担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施工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近三年来应承担过3个以上主体结构实施预制拼装的桥梁工程项目施工,累计施工单幅桥梁长度不少于10公里或累计施工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3.承担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七)装配式建筑检测类 1.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资质,能承担装配式建筑和部品部件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市场信誉良好;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检测经验,近3年来承担过2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检测,累计检测项目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或承担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项目检测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
3.承担的装配式建筑检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 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八)装配式建筑科技研发类 1.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科研经费和人员能够保障,市场信誉良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三年来主持过5项及以上的国家、省、地级以上市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主编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标准;
3.相关科研成果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九)综合产业基地 1.满足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类产业基地申报条件;
2.满足其他两个及以上专业产业基地对应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产业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请报告(附件1);
(二)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专利、业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的产业基地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名或7名专家组成,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二)实际业绩;
(三)申报条件要求的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审基本程序
(一)评审专家签订《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审专家守则》(附件3),并选出一名组长,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每类产业基地分别指定1-2名专家作为主审专家;
(二)申报企业汇报产业主要情况;
(三)各评审专家对照评审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主审专家对个别情况进行质询,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结合各评审专家初步评审意见,协调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上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产业基地(或综合产业基地)牌匾;
不符合示范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牌匾的尺寸为700*500*12mm,牌匾样式如下,其中:第一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30*30mm;
第二行字体为黑体,尺寸为40*55mm;
第三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20*22mm;
第四行字体为小标宋,尺寸为25*22mm;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基地应细化工作计划,做好申请报告所列工作方案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向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应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研究,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配套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项目研发,会同有关协会、高校等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配合主管部门培养产业人才.同时,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协助其他企业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相关检查情况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视情况对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定期对全省产业基 地进行全面评估,采用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评估内容包括申请报告所列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示范推广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情况、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建设情况等,评估合格的继续认定为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认定. 第二十条 产业基地在示范期内存在经证实的违反市场诚信的行为或因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的,撤销示范认定.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直接认定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 年. 附件:1.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2.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报表 3.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审专家守则 4.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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