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11-04 |
1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8月31 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发出
0319456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市莲花路支行与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债务纠纷一案,续冻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 有的我公司 175,708,000 股社会法人股,冻结期限由
2007 年8月31 日至
2008 年2月28 日止.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8月3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发出
0319457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就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市莲花路支行诉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轮候冻结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持有的我公司 175,708,000 股社会法人股, 查封期限由
2007 年8月31 日至
2008 年8月30 日止. 上述冻结股数占该公司持有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57.35%.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