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11-25 |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因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 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于2018年8月27日披露了 《 关于公司未 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于2018年9月4日披露了 《 关于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 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核查进展公告》,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披露了 《 关于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 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于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 月29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30日披露了 《 关于未履行内部审批 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 截至目前,该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方面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中南文化4.3亿元资金已归还至上市公司.
二、违规担保方面 ( 一)已有一审判决的违规担保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合同金额 ( 万元)
1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少忠 江阴协统汽车附件有限公 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 公司 5,000
2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 工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孔少华、 包轶婷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5,000
3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田恒伟 陈少忠 5,000 ( 二)已诉讼尚未有判决结果的担保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合同金额 ( 万元)
1 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江 阴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孔少 华 文佳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 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 5,000
2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芒果传媒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32,999.98
3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柯海味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500 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夏秋思 刘成林、夏国强 ( 注) 陈少忠 1,500 注:公司于2019年3月2日披露的 《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根据收到的诉讼材料,债权 人为刘成林、夏国强. ( 三)未诉讼违规担保事项 序号 担保人 债权人 被担保人 担保合同金额(万元)
1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江苏乐元创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9,600
2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陈少忠、周满芬 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江阴龙一化工有限公司 15,000
3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江苏正信和荣石油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3,000
4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投鼎盛商业保理 ( 深圳)有限公司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5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盛旺兴 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500 截至目前,已有部分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尚需法院 最终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19-029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9年4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发布的 《 关于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 ).
一、 《 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ST中南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是控股股东直接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8年1月至6月,ST中南原实际控制 人陈少忠通过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向控股股东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南 集团 )指定收款方支付款项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占用金额7.30亿元,占2017年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 以下简称 净资产 )的16.79%,日最高占用额为3.83 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80%. 二是通过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 ST中南未经正常审批流程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并通过贴现后 转入中南集团指定第三方的方式向中南集团提供资金, 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 1.98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6%. ( 二)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ST中南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 以公司名义为控股股东中南 集团及原实际控制人陈少忠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涉及违规担保金额11.31亿元,占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03%. ST中南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三)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 截至2018年7月25日,ST中南涉及多项诉讼, 诉讼金额超过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但ST中南未及时披露. 此后ST中南陆续涉及多项诉讼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8 月29日、8月30日、9月6日才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ST中南未及时披露诉讼金额9.18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13%,占2017年经审计总资产的11.92%. ( 四)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9月6日,ST中南披露 《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 告》,控股股东中南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8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59%,所持股份 于2018年7月13日全部被司法冻结, 并于2018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7日、8月3日被轮 候冻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将股份冻结信息告知ST中南,导致公司直至9月6日 才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信息. ST中南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9.11条,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9.11条、第11.1.1条、第11.1.2条和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9.11条的规定及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2.1.4条、第8.3.4条、第8.3.11条的规定. ST中南控股股东中南集团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违反了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和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 的规定及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年修订)》1.3条、第4.1.1条、第4.1.3 条、第4.1.6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 ST中南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少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 《 股票上 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和 《 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及 《 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1.10条、第3.1.14条、第4.1.1条、 第4.1.3条、第4.1.6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 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中南时任总经理洪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中南财务总监田自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 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和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 《 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中南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 《 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 《 股票上市规则 ( 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1、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南红文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陈少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洪涛、财务总监田自强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4、 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光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洪涛、田自强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及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于收到 《 决定》起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 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举行公开致歉会的通知请详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披露 的《关于举行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