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8-29 |
2007 年1月1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5-1-4 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 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首发办法》和《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1-5 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1.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编报规 则》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但对于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而不进行核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 数据、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 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 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1-6 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1-7 关于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