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8-29 |
反对
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5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精密机 械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五研究所) 、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确认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精密机 械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五研究所) 、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中6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9 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 易的议案》 .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 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精密机 械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五研究所) 、 武汉第二船舶设计研究所 (中 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3,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13%;
反对
94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6%;
弃权
85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85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4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罗运红律师、耿志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7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