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1-21 |
3、标的资产:指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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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指本次金浦钛业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5、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指本次金浦钛业以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标的资产;
6、金浦集团:指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
7、山西古纤道绿色纤维:指山西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为古纤道绿 色纤维全资子公司;
8、古纤道新材料:指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古纤道新材料有限:指浙江古纤道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整体变更为浙 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古纤道绿色纤维的股东;
10、金浦东部投资:指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古纤道绿色纤 维的股东;
11、前海久银:指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 古纤道绿色纤维的股东;
12、交易对方:指本次重组前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
3 名股东,即古纤道 新材料、金浦东部投资和前海久银;
13、金浦东部房地产:指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金浦东部 投资的股东;
14、《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指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古纤道绿色 纤维于
2019 年4月12 日签署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附生 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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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指发行人与交易对方、 古纤道绿色纤维于
2019 年5月14 日签署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 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 德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6、《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指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古纤道绿色纤 维于
2019 年4月12 日签署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熙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业 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
17、《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指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古 纤道绿色纤维于
2019 年5月14 日签署的《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浦 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宁波前海久银德 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关于收购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 100% 股权之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18、民生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中审华会计: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中通诚评估:指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