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1-27 |
(b) 获得本公司及清河公司就收购事项所须的一切内部批准;
及(c) 就收购事项获得中国及其他有关政府及监管机关的一切所需批准;
及C7C(d) 本公司及清河公司各自的声明及保证於完成收购时在任何重大方面仍属真 确、准确及概无误导;
及(e) 清河公司已就出售资产遵照所有法律程序及规定,包括遵守向债权人发出 公告及通知的程序;
及(f) 由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至完成收购事项期间,资产并无出现重大不利变 动;
及(g) 本公司以本身名义及代表中电清河公司就承担有关资产的负债与相关订约 方达成协议;
及(h) 双方信纳有关收购事项的所有法律文件. 收购事项将於上述条件达成 (或条件(d)至(h)获任何一方豁免) 后完成. 由於取得有关收购事项的中国政府批准需时,订约方同意最后期限为二零零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倘未能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及清河 公司书面协定的较后日期完成收购事项,资产收购协议将不再生效,惟有关 先前违反须承担的责任则除外.本公司将於收购事项完成时另行公布. (F) 其后安排 除资产的开发及建造外,清河公司拟向相关中国政府当局领取批文,在辽宁 省铁岭市清河区建造另外两台600兆瓦发电机 ( 「未来机组」 ) .未来机组的建造 围及建造计划视乎相关政府当局的批文而定.双方同意,待相关政府当局 C
8 C 批准后,清河公司同意以适当方式及代价,将未来机组的发展权转让予本公 司,而倘该等未来机组的发展导致清河公司部份或全部现有机组关闭,本公 司将以下列方式向清河公司作出补偿: (a) 其须就关闭部份或全部现有机组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亏损向清河公司作出赔 偿;
及(b) 被关闭的部份或全部旧机组的所有清河公司员工将由中电清河公司雇用. 订约方将於适当时间进行磋商,以根鲜鲈虼锍尚榛虬才,惟须待 (a) 双方批准所有全部程序 (包括在适用情况下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 ;
(b) 相关中国政府当局批准;
及(c) 达成适用法律可能规定及 或订约方协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协议或安排将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本公司将於订立上述协议或安排 时遵守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G)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a) 绪言 诚如上文所述,在建中发电厂位於两幅土地之上,其中一幅土地由清河公 司拥有.根什展盒,由清河公司拥有的该幅土地 (本节载有有关 土地的详情) 将会按下文所载的条款转让予本公司.为符合有关的中国法 律规定,订约方将会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将土地的法定业权转让 予本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所述的代价已包括於根什展盒橛 付的代价中. C
9 C (b) 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资料 日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订约方 (1) 转让人:清河公司;
及(2) 承让人:本公司. 将予收购的资产 清河公司同意於收购事项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一幅位於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红旗街后马村,总面积达75,333.1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转让予中电清河公司.倘 清河公司并未履行此责任,清河公司须弥偿本公司及 或中电清河公司因清 河公司任何延误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害. 进行该项交易的原因 资产所位处的部分土地乃由清河公司拥有.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属必要, 这将确保於收购事项后,资产将可於该土地上继续经营.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13,077,826.16元 (相当於约13,470,161港元) .此代价已包括在根 什展盒榈挠Ω洞勰. 保证 清河公司保证 (其中包括) 下列各项: (1) 土地不受产权负担及第三方权利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