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3-03-03 |
一、国务院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 意见 国发〔2014〕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 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 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 借、用、还 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 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 债融资权限, 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同时,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4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 企业举借,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切实做到谁借谁还、 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 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 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 径预算管理,实现 借、用、还 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 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 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 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 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 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 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 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 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 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 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 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5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 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 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 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 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 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 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 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 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 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 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 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 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 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 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