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3-03-22

1998 年改制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

根思乡人民政府将 一鸣化工厂净资产作价

5 元出售给一鸣化工公司股东代表史百鸣的协议合法有 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

一鸣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增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的规定,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鸣化工厂改制时,一鸣有限尚未成立,因此由股东代表史百鸣代表公司 与根思乡人民政府签订《企业出售协议书》 ,一鸣有限为资产买方.根据《企业 出售协议书》 ,一鸣有限应付根思乡人民政府

5 元支付对价,因一鸣有限尚未成 立,该部分支付对价由股东代表史百鸣代为支付.一鸣有限成立后,鉴于金额 较小,史百鸣自愿放弃了应向一鸣有限收取的

5 元代垫款. 根据《企业出售协议书》 ,根思乡人民政府将一鸣化工厂出售给一鸣有限. 具体资产明细如下: 资产类项目 评估值 负债类项目 评估值

1、固定资产净值 728,287.00

1、短期借款 819,000.00

2、原辅材料 260,463.00

2、长期借款 6,500,000.00

3、在产品 551,610.00

3、应付账款 840,336.00

4、产成品 31,357.00

4、预收账款 15,599.00

5、低值易耗品 -

5、其他应付款 2,642,905.00 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6

6、发出商品 247,315.00

6、应付工资 126,000.00

7、现金 448,186.00

7、应付福利费 64,893.00

8、存货 775,212.00

8、未交税金 223,170.00

9、应收账款 1,110,938.00

9、其他未交款 57,153.00

10、其他应收款 335,853.00

10、预提费用 645,240.00

11、预付账款 113,176.00

11、应交管理费 -

12、待摊费用 193,000.00 合计 11,934,296.00

13、无形资产 191,685.00

14、递延资产 823,800.00

15、长期投资 728,287.00 合计 10,148,077.00 资不抵债 1,786,219.00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职工持股会设立(注销)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于

1998 年由四名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出资设立,历史沿革中不 存在职工持股会. 经核查,一鸣化工厂存在职工个人股,但未成立职工持股会.一鸣化工厂职 工个人股情况如下:

1、一鸣化工厂职工个人股的形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一鸣化工厂的工商资料,一鸣 化工厂经中共泰兴市委农村工作部批复同意, 于1993 年11 月改制为股份合作制 企业.1993 年11 月6日,一鸣化工厂、乡(村)集体股东代表、5 名职工个人 代表签署了《股东入股协议书》 . 根据《关于泰兴市一鸣精细化工厂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申请书》 、中共泰兴市 委农村工作部出具的泰委农股(1993)418 号《关于同意泰兴市一鸣精细化工厂 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批复》 、 《股东入股协议书》 ,一鸣化工厂改制时注册资本分 为乡集体股、职工基本股、职工集体股及职工个人股.乡(村)集体股、职工集 体股、职工基本股以企业

1993 年9月底经核实评估后的全部自有资产入股,其 中职工基本股属于乡集体所有,不得带走、转让、买卖、继承;

职工集体股属于 全体职工集体所有,由企业实行专项提留、专项使用.职工个人股为职工个人所 有,可以转让、继承、赠送,退股时应当办理退股手续.

2、一鸣化工厂的改制、注销

1998 年7月24 日,泰兴市乡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泰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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