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3-27 |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 )受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强力新材 、 上市公司 )的委托,担任强力新材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的独 立财务顾问.
强力新材于
2015 年10 月20 日收到贵部《关于对常州强力电子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37 号),东兴证券现 就问询函所涉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并答复如下:
1、预案显示,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不超过
182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相关费用.截至
2015 年7月31 日,强力新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5,255.04 万元,占前次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 55.69%.请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强力新材提供的数据,截至
2015 年9月30 日,强力新材前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 承诺投入金额 (万元) 已投入金额 (万元) 投资进度 达到预计使用 状态时间
1 年产620吨光刻胶专用化 学品项目 7,681.00 6,996.26 91.09% 2015.12
2 年产4,760吨光刻胶树脂 项目 6,212.00 3,080.51 49.59% 2015.12
3 新材料中试基地项目 3,500.00 1,184.17 33.83% 2015.12
4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运营资金项目 10,000.00 8,633.40 86.33% 不适用 合计 27,393.00 19,894.34 72.63% - 强力新材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投资进度、使用效果与强力新材首次公开发 行时披露的情况相符,且截至2015年9月30日已使用72.63%.经核查,强力新材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2 用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 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重组中的现金对价、 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 等相关税费, 且佳英化工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第
(三)款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强力新材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晓春先 生、管军女士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强力新材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