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3-04-10 |
其请求应当驳 回.,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萍、龚念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酒店就餐,即形成 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 根据酒店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萍、龚念的人身伤害和 龚硕皓的死亡,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 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五月花公司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 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关于在此次爆炸事件中,使原告李萍、龚念受 到人身伤害并造成龚硕皓死亡的原因.原告认为酒店的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由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庭认为,木板隔墙不符合标准,只是造成李萍、龚念、龚硕皓伤亡的条件 ,不是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五月花公司不能因此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 任.,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酒店只对自己提供 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酒店的商品不负保证质量的义务.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 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酒店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是否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 厅就餐,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酒店没有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
其行为并无过错. 因此,原告以此要求追究五月花公司的责任,是不恰当的.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