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05-26 |
第四节、
六、
(一)报告期内利润形成的有 关情况 之
6、对公司个人客户及个人供应商情况的说明 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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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3)如存在现金结算,请公司披露现金收付款金额及占比,以及现金收付 款的必要性. 报告期内及期后,公司不存在现金结算情形. (4)请公司结合发票开具与取得情况说明公司相关流转税及所得税的计提 与缴纳情况.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式如下:公司销售的太阳能系统和太阳能产品,在商 品经购货方接收并取得验收单据后,涉及安装的商品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 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公司提供的 热水服务, 每月根据用户实际耗用热水量确认热水服务收入.公司的热水服务目 前处于试运营阶段,尚未产生收入. 公司在销售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 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未开具发票客户月末确认未开票收入并申报纳税.公司将采购环节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对于个人供应商采购,均取得主管税务部门代开的 发票.2014 年,公司确认收入 6,633,579.86 元,计提并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 1,127,708.58 元;
2015 年,公司确认收入 15,054,471.98 元,计提并申报增值税销 项税额 3,069,688.91 元(其中已开票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项税额 305,504.39 元).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