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3-06-28 |
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十六) 二一四年六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
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
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 TEL:(8610)58918166 传真/FAX: (8610)58918199 网址/WEBSITE:http:// www.kangdalawyers.com 法律意见书
2 致: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 )接受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 国祯环保 、 公司 或 发行人 )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1 年3月14 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 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告》 ,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律师工作 报告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 》 、 《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三)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和《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
(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五)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六)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七)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八)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九) 》 、 《补充法律意 见书
(十)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十) 》 、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 》和《补 充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十二) 》 和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十二) 》 、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十三) 》 、 《补充法律 意见书(十四)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十四) 》 、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 》 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十五) 》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公司法》 、 《证券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首发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了充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注:除非本文另有所指,在本文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康达股 发字[2011]第005 号《法律意见书》和康达股发字[2011]第006 号《律师工作报 法律意见书
3 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 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披露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 质量技术等标准 内容如下:
2014 年6月3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国祯环保涉嫌隐瞒重大信息排污大 户谋求上市惹争议》的文章. 经济参考报报道了以下主要内容: ①报告期内(2011 年-2013 年),国祯环保旗下多家相关企业(包括托管运营 的企业)多次被环保部以及安徽、江苏、河南、湖南等地环保部门通报、处罚或 挂牌督办,不少企业是屡报屡犯、多次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