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7-08 |
变更其第5项诉请为:判令电器城公司赔偿 宝盛公司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停工损失(从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停工损失按照每月144,012元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停工损失 按照每月101,712元计算). 被告电器城公司辩称:对宝盛公司第1项解除合同的诉请,电器城公司不予同意 ,工程没有完工,为确保工程安全,希望宝盛公司继续施工,双方对工程款也在协商中 .对宝盛公司第2项工程欠款的诉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进行审价,如法院判决合同 解除,则向法院申请对工程进行审价.对宝盛公司第
3、
4、5项诉请,认为应该进行审 价,可以按照约定计息或计算损失,电器城公司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宝盛公司第 6项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由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 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8月24日,电器城公司取得上海电器城一期(东块)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2012年7月28日,电器城公司(发包人)与宝盛公司(承包人)就系争工程签订施 工合同,约定:工程建筑面积:74,799平方米;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承包方式:按承 包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施工和包协调管理的施工总承包方式.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2年8月28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2014年4月15日,并移交整个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0天(日历天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合同价款:暂定149,913,661元,该合同金额系 按照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承包人中标金额,其中包括安全文 明施工措施费3,327,369元.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
1、承包人 申请付款须在当月25日前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并附 已完工作量报表 和 工程付款申 请书 等相关的资料.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及上述工程量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 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发包人认为需要补充有关凭据资 料的承包人应及时提供;
发包人完成审核确认后将确认结果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开具发 票后,发包人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约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迟于25日提 交书面付款申请的,发包人同时延期审核及支付时间.
2、工程进度款按月计取,支付 额度为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月工程进度款的85%.自支付首期工程进度款起,发包人 按6个月等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冲抵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如冲抵的预付款大于 当月进度款,发包人不再行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至预付款总额全部冲抵完毕当月 ,该月进度款尚有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另行支付补足.次月起之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按 同样额度另行支付.施工水电费用包含于合同中,由发包人先行交纳,并从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回.所有主材及人工的价格调整在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3、工程完工,发包人 支付到本合同暂定价的85%,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完成竣工结算后,双方签订结算报 告,承包人开具发票至合同结算价的100%,工程款支付到结算审核总造价的95%,留工 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的保修款.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