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7-08

三、2014年1月14日之前,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 35,000,000元,用于承包方在春节之前向民工支付工资.如发包方按约支付上述款项的 ,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项约定的补偿利息损失计算至本条约定的35,000,000元款项实 际支付之日.

四、在主体结构封顶后10日内,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 和按本补充协议应补偿的利息损失.应付工程款按照如下方式计算:承包方已完工并经 审核确认工程量的70%-发包方之前已支付的工程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发包方 应补偿的利息损失计算至本条约定的款项支付之日.

五、发包方欠付承包方的应付款 ,发包方预售本项目房屋所得的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六、如发包方 不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 担,如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如停工怠工造成的损失等,发包方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2014年4月21日,宝盛公司向电器城公司发出《工作告知函》,就电器城公司未按 约支付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问题,要求电器城公司在10日内向宝盛公司付清到期应付 工程款和应补偿的利息损失.同日,宝盛公司还向电器城公司发出《停工告知函》,载明:因电器城公司未按约付款,导致宝盛公司无力继续施工,宝盛公司将在2014年4月25日起开始停工,等待电器城公司付款.如电器城公司本次仍不按约支付工程款,势必 会发生怠工问题,并会引发民工工资纠纷.该等情形均会造成宝盛公司的损失,宝盛公 司将按实际损失向电器城公司提出索赔.电器城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对该两份函件予以 签收. 2014年4月26日,宝盛公司上海分公司向电器城公司发出《关于上海电器城一期东 区项目工程停工索赔函》,载明:宝盛公司自2014年4月25日开始停工后目前每天产生 的损失达89,233元,现向电器城公司提出索赔(具体费用附后).电器城公司相关人员 于2014年4月27日签收该函件. 2014年9月10日的《就电器城东区工程停工相关事宜的备忘录》载明:

一、电器城 东区项目建设工程于2014年4月20日达到了结构封顶的节点.后由于发包方未能按照约 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巨额的工程款【按照双方工程人员的确认,至结构封顶,施工方已 经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达到132,649,310元(包含变更增加部分)】,施工方无力继续施工 ,致使建设工程进入停工状态.

二、工程进入停工后,双方进行过多次协商,发包方一 直表示,努力进行融资以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后双方同意,如果在8月20日之前发包方 还是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将进行停工退场.前述日期届期后,发包方又向承包方 请求将退场日期延后,即如果在9月30日之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承包方可以退场.三 、鉴于停工时间长,且发包方没有明确的支付工程款资金的来源,施工方出于减少停工 损失的考虑,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退场,详见附件一《人员和设备退场情况》.如果发 包方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方将在国庆节之后,根据相 关情况进行退场,且不再给予发包方宽限期.届时,施工方将撤走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 和人员.

四、发包方和施工方对于上述条款的表述无异议.电器城公司由其总经理孙某 在该备忘录落款处签署 请工程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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