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3-09-04 |
陈权新、李建国与廖平元及其岳父控制企业之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尤其是汇 出或取现给陈权新、李建国的资金或股权款是否已归还并提供还款凭证,是否 通过二人为发行人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
(一)说明廖平元转账给妻子李建枚需要通过经办人陈权新中转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廖平元通过陈权新账户转到妻子李建枚的资金明细如下: 账户主体 交易日期 借方发生额(汇出) 交易方 廖平元 2016-4-22 19.09 陈权新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会师报字[2019]第10423 号 专项核查意见 账户主体 交易日期 借方发生额(汇出) 交易方 2016-12-19 15.21 陈权新 2017-8-21 17.04 陈权新 2018-7-30 25.12 陈权新 合计 76.46 报告期内, 廖平元与陈权新的资金往来主要系陈权新代收代付至廖平元之妻 李建枚账户. 廖平元的工资卡开户行为工商银行, 其妻子账户开户行为建设银行, 且廖平元账户未开通网银功能. 大额跨行转账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去银行柜台办理 或者由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去柜台办理.廖平元公务较 为繁忙,不方便银行柜台办理,故指定陈权新代为办理.考虑到廖平元出借身份 证原件亦存在不便之处, 且工行网点有仅需持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即可完成大额同 行转账的自助机器. 因此, 经办人陈权新前往工行网点通过自助机具将廖平元的 工资卡里面的资金先转入自己的工行账户内, 然后通过自己的网银转至李建枚的 建行账户.上述资金往来过程中,陈权新个人账户仅作中转之用,资金在陈权新 账户停留时间极短. 资金转至陈权新账户当天即全额转至廖平元之妻李建枚的账 户中. 申报会计师已就上述事项访谈了廖平元、陈权新并电话访谈了工行客户经 理,获取了廖平元、陈权新、李建枚的银行流水及工商银行给出的说明,确认了 上述转账过程存在合理性.
(二) 陈权新、李建国与廖平元及其岳父控制企业之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 尤其是汇出或取现给陈权新、李建国的资金或股权款是否已归还并提供还款凭 证,是否通过二人为发行人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
1、除陈权新为廖平元代转账至其妻子李建枚外,廖平元与陈权新资金往来 情况 单位:万元 账户主体 交易日期 借方发生额(汇出) 贷方发生额(汇入) 交易方 廖平元 2016.07.25 0.72 陈权新 2016.08.26 0.72 陈权新 2016.09.21 0.72 陈权新 2016.09.22 10.00 陈权新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会师报字[2019]第10423 号 专项核查意见 账户主体 交易日期 借方发生额(汇出) 贷方发生额(汇入) 交易方 2016.10.24 0.69 陈权新 2016.11.21 0.75 陈权新 2016.12.20 20.00 陈权新 2018.06.04 10.00 陈权新 合计 30.00 3.60 除前述陈权新代转账至廖平元之妻李建枚账户外,还存在如上表所示往来. 报告期外,因资金方面的困难,陈权新曾向廖平元借款,并于
2016 年分多笔归 还.2016 年9月,因发行人股权激励事项,陈权新曾向廖平元借款
10 万元,已于2018 年6月归还.2016 年12 月,廖平元借给陈权新
20 万元,陈权新于
2017 年1月26 日通过谢文桂将借款归还至丰园建设账户.具体情况见下文 丰园建 设与陈权新资金往来情况 . 申报会计师获取并核对了廖平元、陈权新等的银行流水,获取了谢文桂的转 账凭证,并对廖平元、陈权新、谢文桂等人进行了访谈,获取了相关声明文件, 确认截至报告期末, 陈权新相关往来款项已归还,不存在通过上述资金周转为发 行人体外代垫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