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3-11-08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15〕53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15〕
2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 号),结合我 区实际,现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 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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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 见》(中发〔2011〕5 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 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 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 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 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 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 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 单位工资总额的 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 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 ―
3 ― 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个人缴 费工资基数;
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上年 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等于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 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 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 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 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地区附加津贴) 、 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 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 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 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 资基数 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 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 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