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3-12-13 |
1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中银(备-家财)[2011]主2号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不包括自建房)及其 室内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产:包括房屋、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 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及室内装潢;
(二)室内财产:包括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 具.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 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 打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四)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 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 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 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龙卷风、台风、突发性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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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内的保险标的因洪水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 偿. 第八条 下列原因引起第四条所列灾害事故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不负责 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地震;
(五)核裂变、核聚变. 保险金额 第九条 房产保险金额和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在房产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为房产保险金额的 90%,室内装潢的保险 金额为房产保险金额的 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