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12-13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 生产的企 业或机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经 营等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 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 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 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
(五)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 责任;
(七)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 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 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 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九)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 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 装置造成的损失;
(十)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险 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