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12-13 |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七) 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3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4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