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3-12-13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 中银(备-家财)[2015]主1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 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本 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 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 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属于第二条列明范围内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 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 存储设备和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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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打 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 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 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 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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