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3-12-13 |
10.27(106)华产企字第
293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 保险费,投保本华南产物公共意外责任保险天灾责任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被保 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台风、暴风、洪水、闪电、雷击、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灾变致第三人受有体伤、死亡或财物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 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主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系指因发生本附加条款约定之意外事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 且经载明於主保险契约之人.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契约约定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理,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契约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