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3-12-13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 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 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 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 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 第4页共6页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 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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