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3-12-13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

(四)赔偿协议;

(五)裁决书;

(六)由保险人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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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 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 同约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率) ;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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