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3-07 |
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 程序, 获合法授权;
中科凤祥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 一致的.
6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中科凤祥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这 些证明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签发或由相关方签署确认, 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的依据. 5.本所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果、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科凤祥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科凤祥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中科凤祥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主管机关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科凤祥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后再报送或发出.
7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2015 年11 月5日,中科凤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方式公开转让 的议案》 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采取协议方式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 经核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凤祥《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中科凤祥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中科凤祥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就本次挂牌作出 了合法有效的批准和授权;
中科凤祥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 中科凤祥是由中科有限依法以截至
2015 年9月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聊城工商局于
2015 年11 月19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1521733697079B 号的《营业执照》 .目前 中科凤祥的注册资本为 6,371.3 万元,实收资本为 6,371.3 万元;
住所为山东省 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凤祥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为张传立;
经营范围:调味料(液体、固态) 、酱、鸡精、硬胶囊、片剂、软胶囊、口服液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 销售生产、经营(凭有效期限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GMP 审查合格证明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经营;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 进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加盟连锁店管 理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