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4-06-15
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2006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aboratory of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征求意见稿) 2006- - 发布 2007- -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1 目录前言I1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3 4.1 污水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3 4.2 废气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5 4.3 固体废物和污泥控制要求.6

5 取样与监测.6 5.1 污水取样与监测.6 5.2 废气取样与监测.8 5.3 固体废物、污泥取样与监测.8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9 附录 A.10 附录 B.11 附录 C.12 附录 D.17 附录 E.18 附录 F.20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中国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加强对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 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动物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污泥排放的污染物 排放限值、处理、处置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6 年XX 月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 XX 年XX 月XX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污泥排放的污染物 控制项目及其限值,处理、处置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泥的处置和排放 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验收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选址 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

6、表8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 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 用其最新版本. GB13554 高效空气过滤器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2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病原微生物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s 指能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根据 GB19489,病原微生物对个体和群 体的危害程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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