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 2014-07-07 |
至此,这起被舆论 关注争议了多年的标志性案件终于得 以沉冤昭雪.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们不断对 司法错案进行反思,一些避免冤假错案 的司法思想及制度也逐步形成, 历史 经验对当代司法也有着一定的启示. 顺天则时 ,法官不敢懈怠 罪疑惟轻 ,错案比率降低 中国古代长期奉行天人合一的观 念,《易经》谓 天垂 象 ,圣 人则 之 ,故而 观雷电而制威刑 . 也就是说,刑罚 需要与五行相协调, 制五刑以法五行 ,因此刑罚制度本身是天道自然的 一种体现,制定刑法、实施刑罚,不 完 全是个人的行为,而是自然界的 道 . 在 天人感应 的理论下,如果顺应 天道实施刑罚, 就会得到上天护佑;
反之,若违背天道,则会导致 天事 不顺, 进而出现各种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 在天人感应观的影响下, 中国古 代形成了 仁恕 、 重命 的法律思想. 从现代观点看, 天人感应的观念在今 天或许并不适当, 但是其间显现出的 对于生命的敬重, 对于抽象正义的敬 畏,仍不乏积极的意义. 另外,从西周开始,古代中国的司 法就倡导 罪疑从 轻 的 原则,即 认为对犯罪事实存疑的,可以从轻处理,或 者进行赦免. 《左传》中更提出 与其杀 不辜,宁失不经 . 为了确认疑案,西周还实行 三刺 之法 . 对于重大的疑难案件,经过三 道程序来决定, 一曰讯群臣, 二曰讯 群吏,三曰讯万民 . 只有广泛地听取 意见, 严格的法庭审理, 才能最终定 案. 只要确定是疑罪,就采取从轻、从 赎或赦免的办法来处理. 罪疑从轻 的司法原则,暗含了中 国 中庸之道 的传统智慧.尽管 罪疑从 轻 的原则离现代出于保障人权的 罪疑 从无 原则尚有距离,但在千年以前就能 产生这样的司法智慧,令人赞叹. 严控刑讯制度 降低错案可能 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大凡冤假错 案都与非法刑讯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中 国古代的立法中虽然规定可以实施刑 讯,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 自魏晋南北朝开始, 刑讯制度就开 始走向规范化,拷掠的对象 、书目、身 体 位置均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强调 拷讯以 法,不苛不暴 . 历代法制严控刑讯的特色有二:第一,对非法实施拷讯者实行反坐制度. 唐 代规定, 若拷过三度及 杖外他法掠 者,杖一百;
杖过数者,反坐所剩. 对执行刑 讯的司法官吏实施反坐, 有力地威慑了 违法刑讯的行为. 第二,法律要求拷讯不 得超过本罪应加的处罚. 由于拷讯与最 终的刑罚均为杖责, 如果超过犯罪所应 承受的杖刑仍无法确定疑罪, 就不允许 再拷讯. 这样的制度设计, 减少了因滥用拷 讯而人为导致的冤假错案. 依赖拷讯的方式获取口供虽然为现 代法律所明禁,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 现象并不鲜见. 对此,除了将拷讯所得口 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 从现实的角 度而言, 需要建立更为细致的刑事讯问 规范,加大对司法人员非法刑讯的追责. 实行 出入人罪 制度 法官判案不得不审慎 要确保司法权的审慎, 重要的是建 立权责统一的 制度,即错案追责制度. 出入人罪 就是中国古代专门确立的法 官责任制度. 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 判为重罪,为 入人罪 ;
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做 出人罪 . 早在秦代,就形成了不直、纵囚与失 刑三个有关出入人罪的罪名. 到了汉代, 出罪与入罪的概念更加规范化, 对法官 的处罚相当严厉. 隋唐时期则更为完善, 有详细的处置规则. 故意出入人罪的,要 反坐法官. 也就是说被告本来无罪而法 官虚构成罪, 那就以法官所虚构之罪处 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