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4-07-29 |
(三)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 (含患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四)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 患;
(五)因意外事故.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医疗责任赔偿限额的 50%,累计 责任限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为准.
(四)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 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 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在本附加 险保险期间内, 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从其他医疗机构邀请进行诊疗护理活动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费用、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外请医务人员的会诊费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正式批准,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者患方自行邀请进行会诊的医 务人员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为 限. 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医疗责 任累计责任限额为限.
(五)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主险 )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 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其他医疗机构 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 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执业资格的进修医务人员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责任赔 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医 疗责任赔偿限额为限.